向《青年在线》提问,读者Tuấn Sơn写道:“我听说即将允许居民选择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地点。请问这一规定是怎样的?”。
不强制在土地所在地提交土地登记申请
Ngô Gia Hoàng硕士(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商法系)解释:
2025年6月12日,政府颁布了第151/2025/ND-CP号法令,规定了地方政府两级权限的划分,土地领域的权力分配和分级。该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至2027年3月1日前。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土地登记手续和申请,第151号法令有一个新点:扩大了在省级范围内选择土地登记申请地点的权利。
目前,根据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2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关于土地基本调查;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信息系统,明确规定了首次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的地点,根据主体类型(个人、组织、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和接收行政级别区分。
具体:
- 首次土地登记、与土地相关的财产登记:个人和社区在“一站式”部门提交申请;组织、宗教组织、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及有外国投资的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在“一站式”部门或土地登记办公室提交申请。
- 土地变更登记:个人、社区和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可以选择在“一站式”部门、土地登记办公室或土地登记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特别是,对于家庭户、个人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住宅用地、花园、池塘、宅基地的面积重新确定,按照《土地法》第141条第6款的规定,应在“一站式”部门提交。
组织、宗教组织、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有外国投资的经济组织、外国组织、外国个人可以选择在“一站式”部门或土地登记办公室提交申请。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接收方,则按照接收方的身份提交申请。
然而,根据第101/2024/ND-CP号法令提交土地登记申请通常与土地所在地相关。
例如,个人住在A县但在B县有土地,变更土地登记时必须在B县的“一站式”部门/B县的土地登记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即土地所在地。
第151/2025/ND-CP号法令的新点是允许居民和企业在省级范围内选择土地登记申请地点,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必须在土地所在地提交。
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第18条第1款:“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21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申请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省级范围内的任一地点提交申请”。
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不再组织县级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
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设在乡级行政单位或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的联乡、坊区域(第151/2025/ND-CP号法令第16条第2款)。
因此,从2025年7月1日起,居民不再受限于必须在土地所在地提交申请,而是有权选择省内任一乡,或在土地登记办公室(省级),或设在乡级/联乡行政单位的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这有助于缩短往返时间,减轻人口密集申请点的负担,提高土地领域为居民和企业服务的效率。
不将规划确认、争议、土地使用稳定性的确认单独作为手续
第151/2025/ND-CP号法令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县级、乡级行政单位重组的背景下,土地行政手续处理机构的责任。
据此,土地使用者在地方政府两级重组后,不必进行与土地相关的档案、文件的调整。
这一规定避免了繁琐,减少了文件混乱,最大限度地节省了居民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同时确保了行政过渡的顺利进行和高效。
第151/2025/ND-CP号法令第18条第4款还旨在简化乡级人民委员会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37、138、139和140条首次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的手续(主要是对尚未获得证书的家庭户、个人正在稳定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确认)。
根据新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在首次颁发证书时,不再需要单独进行与规划相符、无争议、土地使用稳定的确认。
取而代之的是,这些内容将在颁发证书的档案中直接考虑、评估和体现,不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手续。
这有助于缩短档案处理流程,避免在检查、核实过程中已经进行的行政确认重复,减少乡级人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行政手续。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