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敲定'各法院民事审判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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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敲定'各法院民事审判权限的规定

6月25日上午,以446/448代表赞成,国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破产法》和《法院调解、对话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法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律修改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款,其中规定了新法院系统中各法院的权限。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将监督各法院的审判工作。省级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省级法院)监督其辖区内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以确保法律的严格和统一适用。

地区人民法院(地区法院)有权按照初审程序解决本法第26、28、30和32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本法第27、29、31和33条规定的请求,除了解除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登记的请求外,根据本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某些省级人民法院有权解决。

法律还补充了地区人民法院专门法庭的权限规定。

地区法院民事法庭有权按照初审程序解决民事、劳动案件,除属于地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权限的案件外。

地区法院经济法庭有权按照初审程序解决商业、贸易案件,除属于地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权限的案件外。

地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权按照初审程序解决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的民事、商业、贸易案件。

地区法院家庭和未成年人法庭有权按照初审程序解决婚姻和家庭案件。

对于尚未设立专门法庭的地区法院,法院院长负责组织审判工作并分配法官解决属于地区人民法院权限的案件。

关于省级人民法院的权限,新法律规定,该级法院有权按照上诉程序解决地区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决定被上诉、抗诉的案件;监督、再审地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但被抗诉的判决、决定。

省级法院有权根据《商业仲裁法》的规定,解决解除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登记的请求。

同时,法律补充了该级法院专门法庭的权限。具体如下:

省级法院民事法庭有权按照上诉程序解决地区法院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决定被上诉、抗诉的案件,除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的民事案件外。

省级法院家庭和未成年人法庭有权按照上诉程序解决地区法院尚未生效的婚姻和家庭判决、决定被上诉、抗诉的案件。

省级法院经济法庭有权按照上诉程序解决地区法院尚未生效的商业、贸易判决、决定;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的民事判决、决定被上诉、抗诉的案件。

某些省级法院经济法庭有权解决解除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登记的请求。

省级法院劳动法庭有权按照上诉程序解决地区法院尚未生效的劳动判决、决定被上诉、抗诉的案件。

法律还修改补充了将民事案件移交其他法院的规定;解决权限争议。

据此,已经受理但不属于受理法院权限的民事案件,该法院应作出决定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有权限的法院,并在受理登记簿上删除该案件名称。

该决定必须立即发送给同级检察院、当事人、相关组织、个人。

当事人、相关组织、个人有权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检察院有权提出建议。

在收到申诉、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移交民事案件决定的法院院长必须解决申诉、建议。法院院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同一省、中央直辖市内地区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由省级法院院长解决。

不同省、中央直辖市地区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解决。

省级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解决。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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