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乡镇级农业-环境专业机构设在经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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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乡镇级农业-环境专业机构设在经济室

农业与环境部刚刚颁布了第19号通知,指导中央直属省市及县、乡、特别行政区人民委员会下属的农业与环境专业机构的功能、任务和权限。

根据第19号通知,在乡镇级,农业与环境专业机构设在乡镇的经济室。

而在城区和富国特别行政区,农业与环境专业机构是经济、基础设施和城市室。

农业与环境专业机构被赋予任务,协助乡镇级人民委员会在当地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环境、海岛等多个领域进行国家管理;

农、林、渔业、水利、防灾减灾、农村发展、减贫、农产品食品安全、家庭经济发展、农场经济和农村手工业。

经济室(或经济、基础设施和城市室)被赋予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计划、项目、国家标准。

特别是在土地领域,经济室(或经济、基础设施和城市室)有责任协助乡镇级人民委员会对省级土地使用规划提出意见。

此外,农业与环境专业机构协助乡镇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土地收回、补偿方案、重新安置支持、具体地价决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赁。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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