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8日下午对《铁路法》(修订)草案提出意见时,国民经济大学前副校长黄文强引用了南北高速铁路项目的例子,该项目有许多企业表达了参与投资的愿望。然而,草案尚未明确规定他们是否可以参与,以及选择将基于哪些标准。与此同时,对于企业自行提出的项目,或按照公私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法律又明确规定了指定投资者的机制。
因此,他提议补充关于选择私营企业参与国家主导的铁路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规定。具体标准可以交由政府规定,但需要确保三个原则:不改变项目的目标和技术标准;国家投入的资金必须比纯公共投资减少;运营效率不低于预算投资方案。
为了给私营部门增加动力,黄文强提议参与铁路发展的投资者在拍卖、投标与铁路基础设施相关的城市地区项目时,将按照TOD模式(公共交通导向发展)优先考虑。
他认为草案中只允许投资者在咨询、项目准备阶段雇佣外国承包商的规定不符合实际。目前许多施工、安装包国内承包商没有能力执行,必须雇佣外国承包商。因此,法律应规定如果使用外国承包商,必须承诺向越南方面转让技术和培训人力资源。
此外,黄文强强调,无论是国家还是私人投资的铁路项目,都应被视为公共基础设施。被委托管理、运营、开发的企业必须遵守服务于全社会利益的交通基础设施的一般规定。
据他介绍,越南目前尚未发展起铁路工业,因此大部分项目的设备、材料都需要进口。然而,草案提议对国内尚未生产的服务于项目的商品免征进口税,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他警告说,如果不严格规定,企业可能会在国外加工然后进口组装——“扼杀国内铁路工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建议补充规定不得进口国家已委托或订购越南企业执行的产品、零部件或服务。
国防、安全和外交委员会副主任阮明德中将强调,完善法律框架以疏通社会化投资资源,同时确保经济区域之间的同步连接是迫切需求。这也是实施南北高速铁路、城市铁路线或老街-河内-海防线等国家重点项目的重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