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下午,在小组讨论中,公安部副部长、上将陈国祖明确指出,根据简化程序和顺序构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此举旨在及时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满足精简组织机构、提高诉讼机关活动效率和效果的要求。
同时克服不足,处理近期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紧迫问题(如犯罪嫌疑人逃跑或不在场时的调查、起诉程序;与执行死刑、司法鉴定相关的规定)。
避免误解乡级公安是一级调查机构
草案明确基于公安部的建议,为满足不组织县级公安时的实际需求,适应调整后乡级公安的规模,草案补充规定调查员为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
据此,中级及以上调查员(省级公安调查机关)为乡级公安局长、副局长,由省级公安调查机关首长指派,有权对发生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轻罪、重罪,最高刑罚为7年徒刑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以满足不组织县级公安时的实际需求。
为使属于调查机关的乡级公安局长、副局长调查员能够充分行使草案规定的权限,上将陈国祖建议修改紧急情况下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以暂时拘留的规定。
此举旨在补充由乡级公安局长、副局长调查员执行的紧急拘留、暂时拘留及其他预防措施的权限。
他说草案正在赋予乡级调查员权限,因此赋予这一任务更为合适,因为从乡到省非常远。因此,他建议应考虑修改上述规定。
他还建议起草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明确,以便在应用、执行规定时,避免误解增加一级调查机构。
从人民公安调查机关的角度,上将陈国祖确认“乡级公安不是一级调查机构”。而是属于调查机关的调查员被安排为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
这名调查员属于省级公安调查机关,在诉讼中执行任务和权限,以司法职称调查员身份,而非行政职称乡级公安局长、副局长。
他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在草案中明确这一内容。
每个乡、街道应有1-2名调查员承担任务
代表范文和(同塔)表示同意草案的观点。因为,目前省级公安调查机关只集中一个点。
他说县级公安有调查机关首长和副首长,但现在县级公安已不存在。
“省级公安‘遥不可及’,因为省级行政区域扩大。如果不加强基层调查员队伍,当有事件发生时,乡级公安只有保护、管理现场的任务,没有调查权,必须等待省级公安下来,要花多长时间?”,范文和说。
据范文和,要成为调查员,乡级公安局长、副局长除了专业证书外,还必须学习6个月,然后通过考试。
“不是所有被安排为乡级公安局长的公安干部都是调查员”,范文和强调,并认为可以放心补充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调查员的任务和权限。
他建议每个乡、街道应有1-2名调查员,以承担新扩大的乡级行政区域的任务。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