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最多配备2辆公务车

Fang
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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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最多配备2辆公务车

据此,法令补充规定乡镇级公务用车的一般工作服务,每乡镇最多使用2辆车的定额。

对于省级机关的公务用车,包括:省委、市委办公室;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和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省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定额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具体来说,河内和胡志明市,每办公室最多使用10辆车。如果省级办公室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章、独立账户且编制人数达到20人以上,则公务用车的数量将有特别规定。

对于面积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直辖市,定额为每办公室5辆车。面积在5000至8000平方公里之间的省市,最多可增加1辆车;面积在8000至11000平方公里之间的,最多可增加2辆车;面积超过11000平方公里的,每增加3000平方公里,最多可增加1辆车。

如果直辖市有超过50%的乡镇级行政单位属于山区、海岛或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名单,每办公室最多可增加1辆车。

如果直辖市能够自行平衡国家预算,每办公室最多可增加1辆车。

对于属于或直属省委、市委的机关、单位的公务用车(除省委、市委办公室、公立事业单位外),将根据编制人数有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编制人数达到20人的单位,每单位最多1辆车;编制人数在20至40人之间的单位,最多2辆车;编制人数在40至80人之间的单位,最多3辆车;编制人数在80至120人之间的单位,最多4辆车;编制人数超过120人的单位,每增加50人,最多可增加1辆车。

此外,各单位可根据直辖市的自然面积、预算平衡能力等标准增加公务用车数量。

法令还规定了省级部门、委员会、机构及同等机构、越南祖国阵线省级委员会;属于或直属省委、市委、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公立事业单位,省级医疗卫生、教育培训领域的公务用车使用定额。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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