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国会将投票通过关于试点发展社会住房的一些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
根据现行规定,享受社会住房政策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项目所在的省、市没有住房;从未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或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如果有住房,人均面积必须低于最低标准。
然而,这一规定暴露了许多不足。因此,政府提议,确定享受政策的条件应基于行政区划在安排省份之前。有住房但工作地点远离住所的劳动者,只要从未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未获得住房支持,就符合条件。如果已有住房,从家到工作地点的距离必须至少30公里。
在会场讨论中,代表范氏红艳引用越南总工会的数据表示,超过120万远离家乡工作的工人没有稳定的住所。然而,现行政策根据户口限制享受范围,使他们无法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
她建议扩大享受社会住房条件的范围,以稳定的工作地点为依据,而不是仅基于户口或居住地,如《住房法》中规定的那样。在没有社会住房项目的地方工作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在其他地方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这一规定适合像胡志明市、平阳这样的大工业城市的数百万移民工人”,她说。
关于社会住房租赁机制,许多地方只优先工业区的工人,忽视了新毕业的教师、年轻医生、在偏远山区工作的干部,那里人力资源短缺,生活条件艰苦。她建议扩大可以租赁社会住房的范围,包括新毕业的教师、年轻医生、在偏远地区工作的干部,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
代表阮氏秋河认为,除了工业区,草案还应将国有集团和总公司的劳动者纳入政策享受范围。以广宁为例,煤炭行业、武装力量、国防部东北总公司的干部、工人的住房需求非常大。然而,2023年《住房法》仅规定工业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人宿舍。因此,省必须应用、建设“集体住房”或煤炭行业的“轮班宿舍”模式,以支持远离家乡的劳动者。
她建议国有集团、总公司或有大量劳动者的企业投资建设宿舍,建设在商业服务用地上供工人、劳动者租赁。这些项目也应享受与工业区内工人宿舍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内容,政府还提议简化许多程序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具体来说,对于已获投资批准并符合已批准的住房发展规划的社会住房项目,有权国家机关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指定投资者。
优先选择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具有房地产经营功能;确保信贷余额、债券余额;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同时具有适当的经验和财务能力。此外,社会住房项目将免除许多程序,如编制、审查、批准详细规划任务;不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自行组织审查、批准,并负责遵守法律规定。
同日上午,国会讨论了《信用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正补充法和关于试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易受伤害主体群体的民事权利或保护公共利益的决议草案。下午,代表们讨论了《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的修正补充法案。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