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青年在线》所报道,6月3日,平定省公安厅交警部门领导发现两名在归仁市的男子“代缴”交通违规罚款,代替实际的违规者。
必须辛苦去缴罚款才知道害怕不再违规!
平定省公安厅交警部门领导已经宣传、提醒,建议上述两名男子放弃为他人代缴交通违规罚款的意图,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违规行为的第73/2024/TT-BCA号通知,并且无法绕过职能部门的监控系统。
许多读者认为缴罚款是一种威慑形式,司机应该亲自去缴罚款。
读者陈松写道:“缴罚款是为了威慑违规者,如果让别人代缴,还有什么威慑作用。建议严肃处理这种行为。”
同样观点,读者段和写道:“看到辛苦去缴罚款才知道害怕不再违规。缴罚款太容易了,违规者有钱还怕什么?”
类似地,读者冯黎建议应该处罚“代缴”者以威慑。
此外,一些读者建议职能部门应简化在线缴罚款的手续。
根据读者平的说法,“就按照车主来罚款,分数扣完车就停在车库,如果是非现场罚款就应该在线进行。”
非现场罚款如何授权?
有读者疑问,车主、驾驶员违规是否必须亲自完成所有通过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手续(通常称为非现场罚款)?
律师阮氏心(胡志明市律师协会)表示,根据现行《行政处罚处理法》及其实施指导文件,公安部门的非现场罚款程序有四个主要步骤:记录、作出处罚决定、组织收取罚款、更新处理结果并结案。
因此,“缴交通违规罚款”只是一种简化的说法,而不是完整的非现场罚款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记录必须由记录人和违规者(或违规组织的代表)签名。
如果违规者或违规组织代表拒绝签名,记录人必须在记录中明确注明原因。记录完成后必须交给违规个人或组织一份。
在非现场罚款中,车主、组织、与违规有关的个人是公安部门必须联系、工作的对象。
具体来说,在发现违规之日起10天内,公安部门必须确定车辆、车主的信息,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到有权限的公安部门解决违规行为。
有了这个通知,车主有义务与职能部门合作,确定实际驾驶车辆进行违规行为的人,以便公安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如果车主是个人,不配合职能部门,不证明或不解释自己不是实际驾驶车辆进行违规行为的人,那么车主必须接受处罚。
同样,如果车主是组织,如果不配合职能部门,不解释以确定实际驾驶车辆进行违规行为的人(除非车辆被非法占有、使用),也必须接受处罚。
当车主、组织、驾驶员违规者到公安部门解决违规行为时,公安部门将按照规定记录交通违规行为,然后作出处罚决定。
这个处罚决定将直接交给被处罚人(或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授权人),或通过邮政服务以保障形式发送,并通知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
关于缴罚款,公安部第73/2024号通知第23条允许违规者选择直接缴入国家财政账户,或间接通过公共服务门户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
如果通过公共服务门户,公安部门将处罚信息上传到公共服务门户;公共服务门户自动通知违规者通过违规者在记录行政处罚时提供给公安部门的电话号码查询处罚决定信息;车辆登记。
接下来,违规者通过公共服务门户,使用已通知的处罚决定编号或违规记录编号查询处罚决定信息;缴罚款(转账到国家财政账户),登记领取被暂扣、被吊销的证件通过公共邮政服务等。
总之,被非现场罚款的人(如上述的驾驶员违规者或车主)必须直接签名(或按指纹)在违规记录上。
之后,他们可以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到公安部门解决违规行为(如领取处罚决定、缴罚款等)。
授权文件可以是授权书,由县级人民政府证明授权人的签名(在无报酬授权、代缴、代领文件的情况下),或经过公证的授权合同。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