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扩大男性社会保险参保者的产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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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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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生效,扩大了强制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男性劳动者的产假制度。

在强制社会保险区域,政策将男性劳动者的产假时间从之前的30天延长至妻子生育后的60天。劳动者可以分多次休假,只要总休假天数不超过规定,且最后一次休假在妻子生育后的前60天内。

休假天数保持不变,具体如下:妻子顺产时5个工作日;妻子剖腹产或生育不足32周的婴儿时7个工作日;妻子生育双胞胎时10个工作日,生育三胞胎及以上时,从第三个孩子起每多一个孩子增加3个工作日;妻子剖腹产生育双胞胎时14个工作日。如果生育三胞胎及以上且需要剖腹产,男性劳动者从第三个孩子起每多一个孩子增加3个工作日。

从7月1日起扩大男性社会保险参保者的产假制度

修订后的法律将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女性劳动者每次产检的休假时间从目前的一天增加到两天,不分地理位置或胎儿健康状况。而之前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每次产检才能休假两天。因病理或意外原因终止妊娠的女性劳动者均可享受产假制度,现行法律仅适用于病理终止妊娠的情况。

新政策提高了不幸遇到问题的女性劳动者计算休假天数时的胎儿周龄。具体来说,女性劳动者在胎儿13至不足22周时休假40天;胎儿22周及以上时休假50天。而现行法律规定上述休假时间适用于胎儿不足25周的情况。

修订后的法律将更多群体纳入强制社会保险和享受产假制度的劳动者范围。其中包括签订一个月及以上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即使双方以其他名称达成协议但内容体现为有偿工作、工资及一方的管理、运营、监督。

此外,还包括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国有企业和合作社的管理职位;乡村、街道非专职工作人员;非全职工作者;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时,属于强制社会保险参保群体。

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管理层、检察官、国家资本代表、合作社选举产生的管理层每月按社会保险参与工资的3%缴纳疾病和生育基金。其余群体由雇主按相同比例代扣代缴。

对于自愿社会保险,首次对生育的女性劳动者和有妻子生育的男性劳动者实施生育津贴。条件是该人在生育前12个月内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强制和自愿两个区域累计参加满6个月及以上。

每生育一个孩子给予200万越南盾的生育津贴,由国家预算支付。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预算能力,适时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如果只有母亲参加社会保险而不幸在生育后去世,父亲或直接抚养人可以享受此津贴。如果父母双方都参加社会保险,则只有其中一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如果劳动者既符合自愿区域的生育津贴条件,又符合强制社会保险的产假制度条件,则在强制区域享受。

如果母亲符合强制社会保险的产假制度条件,父亲符合自愿社会保险的生育津贴条件,则各自享受各自参保区域的政策,反之亦然。

截至2024年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达到2000万,相当于适龄劳动力的42.7%。其中,强制区域1770万人,自愿区域230万人。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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