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阮海南(承天顺化)认为,当银行遇到困难条件时,适用0%利率,从总理下放到总督的权限有很多不同的意见。
需要明确规定贷款条件和标准
同样,因为这些贷款享受0%利率,而外部利率为4-5%,所以问题是什么时候对这种贷款进行贷款。因此,需要有关于贷款条件的明确规定,避免出现申请机制,反复审查。
“对错如何难以直接执行干部,贷款活动发生风险。规定中央银行资助资金,那么财务平衡如何,资源在哪里?我们接受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后必须确保市场信心。因此,需要考虑计算具体标准,条件,确保提出的政策目标” – 阮先生提出观点。
代表黄文强(河内)也指出,实际上,目前有很多信用组织陷入特别控制,所以为了避免崩溃,法案提议让国家银行有权贷款0%。
随着草案调整将权力交给银行总督是非常符合分权精神,但代表认为为了避免利用0%贷款而预算还有很多项目要照顾,那么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贷款0%。
“需要明确国家银行在控制资金流中的责任如何,以避免陷入风险状态。
因此,国家银行被授予决定权但需要伴随责任” – 强先生提出观点。
对于将42/2017/QH14决议法律化,强先生认为处理坏账带来了很多积极结果。然而,需要补充一些规定以确保防止风险。
例如,草案规定信用组织有权在事先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扣押抵押资产。
例如扣押抵押资产的权利:如果借款人和信用组织之间有事先协议,那么可能导致借款人非常想贷款所以接受所有条件贷款,而信用组织也不关心其他条件,只关心抵押资产。
担忧扣押抵押资产的规定
实际上,信用组织贷款并看条件是抵押资产作为其中一个因素。如果被法律化,很容易信用组织只看抵押资产。因此,代表提议应该加入条件必须确保该信用贷款不违反关于信贷的规定。
同时,他提出疑问抵押资产在回收时,如果是争议资产是否可以回收?根据草案,只有在法院宣布查封,还在争议时不被排除。这也影响,因为不是所有抵押资产都已经被法院宣布,如果这样很难回收。
根据代表南的说法,世界上很多国家提出原则已经贷款必须还,不能还则必须出售抵押资产。
然而,在一些国家抵押资产处理是必须提交法院,适用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判决,评估…
实际上在越南,也有银行参与并滥用扣押抵押资产的权利。同时根据宪法的规定必须确保隐私权,与人权相关的问题,所以处理必须如何公平各方利益。
他举例在Tan Hoang Minh案件中评估资产,如果在企业困难时评估会非常便宜,而如果市场好转则会得到更好的价格。评估,因此企业损失很多。
因此,他认为评估原则需要不违反道德,确保扣押抵押资产的权利。法院应该是最后保护哲学和正义的地方。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