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副部长:处罚过轻,大型跨国企业愿意支付罚款,违规

mika
By m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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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处罚过轻,大型跨国企业愿意支付罚款,违规

6月5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采纳、解释和修改提出了意见。

根据国防、安全与外交委员会主任黎晋堆的说法,许多意见建议考虑规定罚款为营业额的1-5%。

建议规定罚款应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获得的利益相称;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律一致。

关于这一点,堆先生说常务委员会已与起草机构合作采纳上述意见并修改了法案。

因此,预计采纳和修改的法案设计了关于处理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律的行为的规定,共7项。

其中确定了处理原则,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可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必须赔偿。

关于行政处罚的金额,由于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严重,需要规定更高的罚款金额,以确保对大型企业的威慑力。

特别是跨国集团或年收入数千亿的技术企业。

在参考欧盟和一些国家的经验基础上,草案规定:

对于买卖个人数据的行为,可以罚款至违规所得金额的10倍。

对于违反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规定的行为,最高罚款为前一年营业额的5%;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最高罚款为30亿越南盾。

同时规定个人的罚款金额为组织罚款金额的一半。政府规定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框架和计算非法所得的方法。

随后,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阮长疆对最高罚款为营业额5%的规定表示担忧。

他说,对于那些年收入高达数千亿的企业,适用5%的营业额罚款将非常大。

疆先生建议不应将其他行为的最高罚款定为30亿越南盾,而应按照行政处罚规定适用,以确保一致性和兼容性。

国会副主席武鸿清强调,与个人数据相关的违规行为影响隐私权,如果仅进行普通的行政处罚,难以确保威慑力。

但他也担忧,对于那些年收入高达数十万亿的企业,不能适用5%的罚款,因为那个数字“极其巨大”。

公安部副部长:在行政处罚中最高罚款增加到30亿越南盾

随后,公安部副部长黎国雄上将进一步解释说,个人数据与人的身份、隐私权紧密相连,因此不能视为普通商品或财产。

这是一种特殊资源、特殊财产,要求在使用时必须与最高级别的保护相结合。

“如果允许买卖个人数据,就意味着允许买卖人,买卖人权,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决定权。禁止买卖个人数据的观点符合国际惯例和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定”,雄先生说。

公安部副部长认为,目前许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认识还有限。

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实现,导致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出现灰色地带。

“目前,在公安部已破获和正在调查的大规模欺诈、财产侵占案件中,个人数据的泄露、买卖是形成非常复杂的个人数据黑市的主要原因...”,雄先生透露。

关于行政处罚,根据雄上将的说法,由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非常严重,需要规定更高的罚款金额,以确保对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或高技术企业、年收入数千亿的企业的威慑力。

“如果罚款过轻,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愿意支付罚款,愿意违规以跨境传输个人数据,获取巨额利润”,雄先生说。

通过参考国际经验,美国、欧盟、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这一领域也有高额和非常高的罚款——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处罚。

世界上的最高罚款金额换算成越南盾,从40亿越南盾到近5840亿越南盾不等。

雄先生说,法案规定将行政处罚中的最高罚款增加到30亿越南盾。政府提议修改补充《行政处罚法》以确保合适。

雄先生还强调,职能部门可以对违规所得金额罚款至10倍。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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