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提出合并后乡级人民委员会专业科室组织的详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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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提出合并后乡级人民委员会专业科室组织的详细建议

司法部正在审查政府关于组织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乡级、街道、省级特别行政区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机构的草案。

草案由内务部制定,并将取代政府的第45/2025号法令。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具体规定了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机构的组织。

为了适应按照两级模式组织地方政府的方向,草案规定科室为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专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咨询职能,帮助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地方行业和领域。

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科室在组织、工作岗位、公务员编制、公务员职级结构和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方面受到指导和管理,同时受到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机构在专业业务方面的指导、检查和指导。

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科室,根据一些行政单位安排和两级地方政府组织的任务方向,草案规定了乡级专业科室的安排和完善。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经济科(对于乡、特别区)或经济、基础设施和城市科(对于街道和富国特别区);文化-社会科。

根据人口规模、自然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农村、城市、海岛各类行政单位的特定因素,乡级人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专业机构或安排专业公务员职位,根据规定为乡级人民委员会在乡级领域的行业和领域提供咨询和帮助。

关于为乡级专业科室或乡级公务员根据工作岗位安排的公务员编制数量,根据内务部的提案,将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

分级给省级地方政府决定乡级行政单位公务员编制数量,在上级分配的编制总数内,根据地方特点和条件。

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科室的数量框架,草案规定有3个专业科室及相当;同时有规定标准让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增设1个专业科室。

因此,分级给乡级人民委员会规定各专业科室及相当的具体职能。

增设1个专业科室的标准是乡、街道、特别区的人口规模超过6万人。

以人口规模作为增设1个专业科室的标准,源于乡级任务集中在解决手续和满足居民基本需求上。特别地,富国特别区组织不超过5个科室。

对于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

提案还明确指出,如果应用这一标准,有390/3,321个乡级单位人口超过6万人(相当于11.7%),包括134/2,621个乡(相当于5.1%);254/687个街道(相当于37%)和2/13个特别区(相当于15.4%)。

草案规定每个科室安排1名专职领导、管理公务员。如果乡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兼任科室主任,则科室可以安排1名副主任。

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科室的负责人(科室主任)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任命,对乡级人民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法律规定负责,执行科室的职能、任务和权限。

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科室负责人的副手(副主任)是帮助科室主任指导某些工作方面并对分配的任务对科室主任负责的人。

科室主任不在时,副主任可以受科室主任委托管理科室的活动。

科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命、再任命、延长任职时间、辞职、免职、调动、轮换、奖励、纪律处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法律规定决定。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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