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国会常务委员会就《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的采纳、解释和修改提出了意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草案规定对个人数据违规行为的罚款更高,以确保威慑力。
国防、安全和外交委员会主席黎晋认为,需要规定更高的行政处罚金额,以确保对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或年收入数千亿的技术企业的威慑力。
如果罚款过轻,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愿意支付罚款,愿意违规以跨境转移个人数据,获取巨额利润。
上将军黎国雄(公安部副部长)表示:“如果允许买卖个人数据,就意味着允许买卖人,买卖人权,买卖他人个人信息的决定权。禁止买卖个人数据的观点符合国际惯例和各国保护个人数据的规定。”
他说,目前许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保护个人数据的认识还很有限。
“目前在公安部已破获和正在调查的大规模欺诈、侵占财产案件中,个人数据的泄露、丢失、买卖是形成非常复杂的个人数据‘黑市’的主要原因。”黎国雄说。
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黎国雄表示,由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非常严重,需要规定更高的罚款金额,以确保对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或高技术、年收入数千亿的企业的威慑力。
因此,草案将调整规定,将个人数据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金额提高到30亿越南盾。对于买卖个人数据的行为,职能部门可以处以违规所得金额的10倍罚款。
如果没有非法收入或根据非法收入计算的罚款金额低于最高罚款金额,则适用最高罚款金额30亿越南盾。规定个人最高罚款金额为组织最高罚款金额的一半。政府将详细规定罚款金额、罚款框架和非法收入计算方法。
与《青年报》交流时,法务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范文和代表表示同意对个人数据违规企业提高罚款金额。
“除了提高行政处罚金额外,对于严重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需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要求赔偿以形成威慑。”范文和说。
海阳省代表阮氏越娥表示支持对违规组织、企业前一年收入的最高5%进行行政处罚的提议。但为了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更可行,需要补充对新成立企业、无收入企业或有收入但无利润企业的处罚规定。
太平省代表陈庆秋强调,需要有更严格的制裁形式,特别是行政、民事方面。明确规定违规组织、个人的赔偿责任。同时,为个人数据被侵犯的个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创造便利机制,建立与个人数据违规相关的有效争议解决机制。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