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务员距离工作地点30公里才能购买社会住房的提议

越南中文社

取消公务员距离工作地点30公里才能购买社会住房的提议

政府刚刚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接受、解释并修改了国会关于试点一些特定机制和政策以发展社会住房的决议草案。

今天下午(5月29日),在第一期会议的最后一轮会议上,国会投票通过了关于试点一些特定机制和政策以发展社会住房的国会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接受的决议草案调整了关于住房的条件,以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第9条)。

之前的决议草案规定,享受政策的人如果拥有自己的住房,从自己拥有的住房到工作地点的最短距离必须达到30公里或以上。

此前,在小组讨论会上,许多代表认为现行规定过于僵化,不合理。

政府解释称,从家到工作地点的距离问题不合理,因为工作地点通常不固定。社会住房应与家庭需求相结合,因此应修改从家到社会住房项目的最短距离必须达到30公里或以上的规定。

也有意见提议应取消购买社会住房时的30公里距离规定,改为关于距离或通勤时间的灵活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一些代表提议由省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有私人住房但远离工作地点的住房条件。同时明确规定享受社会住房的条件、审批机制的透明度、数字化,并赋予地方政府核实受益名单的责任。

其他许多代表建议应扩大享受社会住房的条件,优先考虑在当地缺乏项目的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如果有机构确认,可以在其他地方购买/租赁社会住房。

政府指示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各地区情况制定适当规定。第2条需要重新研究,缩短距离以便更便利劳动者,参考国际经验(例如5-10公里)。在河内和胡志明市,由于交通拥堵情况,需要重新考虑距离。

接受意见后,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修改了决议草案,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有自己住房但远离工作地点的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住房条件。

关于成立国家住房基金(第4条),政府表示许多意见赞同并建议明确基金的运营模式、法律地位、功能、任务、运营原则。

代表还建议明确与类似基金的关系;收入来源、支出任务,避免与预算重叠;社会资本化的财务机制;资金分配标准、监督、责任解释;管理机构、财务公开和独立监督;优先项目选择标准。

接受意见后,关于基金的法律地位、组织模式,政府修改了决议草案,国家住房基金是国家预算外的国家财政基金,具有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国家住房基金包括由政府成立的中央住房基金和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成立的地方住房基金。

政府还接受并修改了成立目标、支出任务的规定,国家住房基金用于投资建设社会住房,投资建设社会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为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建立社会住房、租赁住房。

同时,基金的支出任务、规模等内容将在详细规定本决议的法令中明确,确保支出任务符合基金的成立目标、运营。

政府还修改了国家住房基金资金来源的规定,包括国家预算、从投资建设社会住房基础设施的土地基金中提取的资金、公共住房销售资金、土地拍卖资金、国内外自愿支持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政府将明确并详细规定这些资金的安排。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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