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国会讨论了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案。
加强乡镇公安的调查活动是合适的
在讨论中,代表范文和(同塔)表示同意草案补充规定调查员为乡镇公安局长或副局长。
据此,中级以上的调查员(省级公安调查机构)是乡镇公安局长、副局长,由省级公安调查机构负责人指派,有权对发生在乡镇辖区内的轻微、严重犯罪,最高刑期可达7年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范先生表示,撤销县级公安后,基层调查活动遇到了许多困难。立案调查或立案嫌疑人必须将档案带到省公安,由调查机构副负责人审批。
合并省份后,范先生也感到非常困难,如果乡镇有事发生,必须将档案带到省公安。
他举例说,如同塔与钱江合并,省会设在美拖,省公安将驻扎在美拖。
“这样,发生在同塔的案件必须走几百公里到省公安审批档案。有时审批完了事情已经结束了,审批档案临时拘留罪犯有时也逃跑了”,范先生说。
他建议必须加强乡镇公安的调查活动。据此应组织区域调查机构,以便调查、起诉、审判系统之间有相似性。虽然可能会增加编制,但代表认为不会太多。
他认为,在组织区域调查机构时,不再需要在乡镇公安设立调查员,同时与区域法院和检察院保持相似性。
代表阮氏丽(胡志明市)也表示支持这一主张,以适应加强基层能力的导向,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
然而,为了确保效果和法制性,她建议需要仔细审查并明确规定这一力量的权限,以适应乡镇公安的能力,并确保预防和打击犯罪工作的实际效果。
阮氏丽明确指出,赋予乡镇公安更多权限的同时,必须明确调查员的最低能力和法律专业水平标准。
不仅是从省级安排调查员,还需要有深入的业务培训计划,特别是基本调查技能、证据收集和评估,同时必须特别重视权力控制机制。
她还建议应考虑一个路线图,我们可以谨慎地在一些地区试点,有条件后再广泛实施。
随后发言的代表阮青松(胡志明市)认为,根据公安部的预计,乡镇公安的调查员将是来自县级、省级的专业调查员。因此完全可以满足。
“这是一支专业队伍,执行调查机构负责人授权的权限,因此他们有权立案、调查,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诉讼措施”,阮青松补充说。
河内、胡志明市等重点乡镇可安排50至60名公安干部
随后解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明确指出,赋予乡镇公安局长、副局长调查员权限进行立案调查,源于实际需求。
因为在撤销县级公安后,实际调查活动“非常棘手,需要补充”。
他明确指出,这是首次在乡镇组织调查力量。而此前,乡镇公安只被赋予一些任务,但尚未执行调查任务。
同意代表们关于在赋予调查、立案权限时必须加强乡镇公安能力的意见,阮辉进表示,乡镇公安的调查员将来自省级、县级。
他通报,根据公安部的报告,“将安排约30至40名公安干部,甚至在河内、胡志明市等重点地区,大乡镇可能有50至60名公安干部,调查员数量可能从6至7或8至10名”。
他补充说,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中级以上的调查员,如果是乡镇公安局长或副局长,可以通过调查机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的法律直接执行一些授权。
这些干部可以指挥乡镇的调查员执行,而不仅仅是一名调查员。
这样安排力量是为了对严重程度达到最高刑期7年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