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关于发展社会住房特殊机制和政策的试点决议草案(5月20日提交)包含了这一政策。
合并省份后,许多符合购买社会住房条件的人现在不再符合条件
在提交这份草案时,建设部部长陈红明表示,尽管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社会住房的发展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限制。
到目前为止,各地仅实现了不到16%的投资建设至少100万套社会住房的目标,为低收入者和工业区工人提供住房,期限为2021-2030年。
其中一项受到关注的政策是在行政单位重组后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住房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购买/租赁社会住房的人在该省/市有项目时不得拥有住房,不得在该地购买/租赁社会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支持政策;或者如果已经拥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最低标准。
这一规定在面积广阔的地区造成了不便。许多农村人在远离家乡的城市工作,需要购买/租赁社会住房,但不满足现行条件。
另一方面,即将进行的省级行政单位重组也将影响享受这一政策的人;合并省份导致许多以前符合条件的人现在不再符合条件,尽管实际需求没有变化。因此,现行关于“无住房”条件的规定不再适用。
草案提议,对于被重组的中央直辖市,根据项目所在省/市的行政单位范围(在重组前)来确定住房条件,以便根据住房法的规定购买/租赁社会住房。
如果享受政策的人工作地点远离自己拥有的住房,为了在工作地点附近购买/租赁社会住房,住房条件是尚未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尚未享受住房支持政策,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
如果拥有自己的住房,从自己拥有的住房到工作地点的最短距离必须超过30公里。
社会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政策在决议草案中也值得注意。根据现行规定,社会住房的投资者建设销售/租赁价格方案,确保规定的原则(满足规定的固定利润率比例),并在住房满足销售/租赁条件时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专业机构审查。
建设部部长表示,社会住房价格的审查遇到了困难,因为无法准确确定以下成本:住房和基础设施(如果有)的建设投资;销售组织;企业管理。这些成本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明确,因此在审查时(住房满足销售条件时),只是预算,给确定准确价格和投资者利润(总资本的10%)带来了困难。
目前,地方政府对社会住房价格进行两次审查:第一次是投资者提交文件时的临时计算;第二次是在项目完成后,根据决算审计结果。社会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不得超过第一次审查的价格;如果低于第一次审查的价格,投资者必须退还差额或调整合同。
这导致审查时间延长;给投资者带来了困难,因为必须进行两次价格审查,投资者无法自主决定业务方案和项目的现金流,并对负责社会住房价格审查的地方机构造成了压力。
因此,决议草案提议,根据住房法规定的社会住房销售/租赁价格和定额利润的确定方法,投资者自行建设,聘请具备建设活动能力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然后投资者批准社会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
销售/租赁价格的确定是针对社会住房投资建设项目的一个或几个工程,根据实施阶段或投资分期,单个子项目或整个项目,确保项目总体进度。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