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国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提交的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根据阮辉进的说法,关于刑事司法互助的范围,草案补充了许多新点。
如直接或在线取证;允许请求国的诉讼人员在请求国进行司法互助过程中在场。
组织请求国的人员到请求国以协助调查或提供证据;采取诉讼措施以确保没收、归还、处理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央机构,负责主持评估,决定接受或拒绝外国的互助请求,基于“有来有往”的原则。
在必要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征求外交部和相关机构的意见,以便在做出最终决定前达成一致。
另一个内容是越南与共同边界国家之间的刑事互助执行,以及与死刑相关的审查和请求。
具体而言,草案已明确规定与死刑相关的请求审查。
据此,如果外国要求越南不适用死刑或不执行死刑以执行互助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主持与相关部委合作,发布以下通知之一。
包括通知不适用死刑,如果相关人员属于根据刑法规定不被判处死刑的情况。
通知不执行死刑,如果相关人员不属于上述情况,在必要时征求国家主席的意见后。
如果越南要求外国不执行死刑以执行互助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外国就此内容提供书面承诺。
草案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主持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公安部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合作,详细指导此内容。
法律草案还专门一章规定越南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请求。
其中明确了接收、处理请求的流程,补充了在未收到外国回应时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提出请求的机构及相关机构合作,以统一结束互助。
草案还专门一章涉及外国向越南提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请求。
其中具体规定了接收、处理请求的流程,拒绝或延迟执行请求的依据;补充了一些符合国际条约的依据。
随后审查,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青松表示,法律草案补充了与死刑相关的请求审查规定,与现行司法互助法相比。
委员会基本赞同补充这一机制,以解决过去一段时间的困难和障碍(越南的一些司法互助请求因与死刑相关而被外国拒绝)。
国家主席办公室书面同意在法律草案中规定此内容。然而,有意见建议仔细考虑此内容,因为它可能影响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