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公安部长梁三光在国会前提交了引渡法草案。
引渡要求涉及多种犯罪行为(每种行为被越南和外国视为犯罪),需至少有一种行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剩余刑期至少6个月。
梁部长表示,制定引渡法的目的是完善引渡法律,确保其严密、可行,符合国际法律和惯例。
草案有助于促进国际引渡合作,提高追捕逃犯的效率,保护合法权益,增强国家管理效力,并为签署国际引渡条约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了关于引渡对象及相关问题的多项新规定。
关于可引渡的情况,梁部长表示草案继承了《司法互助法》中关于引渡情况的规定。
同时,新增了涉及多种犯罪行为(每种行为构成越南和外国法律下的犯罪)的引渡要求,至少有一种行为被越南和外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剩余刑期至少6个月。
如果越南是请求国,公安部建议外国有权机关同意类似情况的引渡。
梁部长表示,新增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法律和惯例,也有助于解决越南与各国签署的引渡协议中的情况,防止罪犯逃脱。
关于引渡人的过境,梁部长表示草案规定引渡人过境越南领土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安部。
请求引渡人过境的国家需负责在越南过境期间的管理,并承担所有过境费用,除非另有协议。
如果越南请求外国允许引渡人过境,公安部将与外国联系,办理引渡人过境许可手续。政府将详细指导这一点。
基本上,这一规定比《司法互助法》中的过境规定更为详细,同时提高了请求过境国家的责任,符合越南关于过境的法律,也符合总书记苏林关于立法新思维的指导。
紧急情况下逮捕引渡人的程序和手续也有许多值得注意的新点。
草案规定,如果外国根据越南和该国均为成员的国际条约规定,请求越南在紧急情况下逮捕引渡人,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前提是请求国提供充分信息并承诺履行所有承诺内容。
此外,草案还新增规定“如果请求国未与越南签署引渡国际条约,紧急逮捕引渡人的程序和手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梁部长表示,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越南履行其作为成员的国际引渡条约中的义务,为未来《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做准备。
符合2016年《国际条约法》的规定,符合总书记苏林关于立法新思维的指导,同时旨在防止罪犯逃脱。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