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议简化多项手续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具体而言,对于已获投资政策批准且符合已批准的住房发展规划的社会住房项目,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指定投资者。
优先选择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具有房地产经营功能;确保信贷余额、债券余额;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同时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财务能力。此外,社会住房项目将免除多项手续,如详细规划任务的制定、审查、批准;不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自行组织审查、批准,并负责遵守法律规定。
防火和灭火设计的审查将在颁发建筑许可证的手续中进行。如果社会住房工程属于提议采用已由国家权威机关公布的样板设计、典型设计的项目,则可免除建筑许可证。在建设活动中选择承包商以实施社会住房建设项目的投标包,采用公共投资资金来源的,可采用简化指定投标的形式。
放宽社会住房购买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享受社会住房政策的人必须在项目所在省、市没有住房;从未购买、租赁购买社会住房或以任何形式享受住房支持政策。如果已有住房,人均面积必须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然而这一规定暴露了许多不足。在行政边界广阔的地方,许多劳动者在农村有住房但在远离的城镇、工业园区工作。他们有租赁、购买社会住房以稳定生活的需求,但由于已在省内拥有住房而不满足条件。
省级行政单位的安排也使确定享受政策的对象更加复杂。在合并前,一些人由于在项目所在地没有住房而符合条件;但在合并后,根据新的行政范围,他们不再符合条件。
面对这一现实,政府提议在已重新安排的省市,确定享受政策的条件应基于重新安排前的行政边界。同时,对于有住房但工作地点远离住所的劳动者,只要从未购买、租赁购买社会住房,未获得住房支持,即符合条件。在已有住房的情况下,住所到工作地点的距离必须至少30公里。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