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通过关于教师招聘、工资、制度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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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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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通过关于教师招聘、工资、制度的新政策

6月16日上午,460名出席的代表中有451名赞成,5名不赞成,4名未投票,国会通过了《教师法》。该法包括9章42条。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过的法律对教师的招聘、制度、工资等方面有许多新规定。

具体关于教师招聘的权限规定,对于公立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教师的招聘由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执行。

对于非公立教育机构,教师的招聘由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教育机构的组织和运作规定执行;

对于人民武装力量的学校,教师的招聘权限由国防部长、公安部长规定。

对于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教育机构,教师的招聘权限由教育和培训部长规定。

关于教师的工资、津贴,新通过的法律规定教师的工资在行政事业工资体系中排名最高。

职业优惠津贴和其他津贴根据工作性质、地区、法律规定而定。

幼儿教师;在少数民族、山区、边境、海岛和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教师;特殊学校的教师;实施融合教育的教师;某些特殊行业的教师享有比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教师更高的工资和津贴。

非公立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在特殊行业工作的教师享有法律规定和教师政策中最高的特殊待遇。

关于支持教师的政策包括根据工作性质、地区的补贴;培训、进修支持;定期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照顾支持。

对于从事扫盲、普及教育、借调、加强教学、跨校教学、分校教学的教师,给予流动津贴。

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教师提供其他支持政策。

除了上述政策外,在少数民族、山区、边境、海岛和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教师;特殊学校的教师;实施融合教育的教师;教授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师;为少数民族学生加强越南语教学的教师;教授特长、艺术科目的教师享有以下支持政策:

根据规定租用公务住房或在少数民族、山区、边境、海岛和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时提供集体住所。

如果无法安排集体住所或公务住房,教师将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租房补贴。

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交通费用报销。补贴、补助根据对象而定。

地方、教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财政资源,制定支持教师生活、职业发展的政策。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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