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以453/461出席代表赞成,国会通过了广告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法。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补充了与广告产品传递者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规定。
根据该法,广告产品传递者有权要求广告商提供关于组织、个人、产品、商品、服务及与广告条件相关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有权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广告产品传递者的义务包括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广告实施时提供关于产品、商品、服务功能、质量的相关信息。
在广告服务产生收入时,依法履行税务义务。
在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时,提供与广告内容相关的材料。
在广告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要求时,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网络上的广告产品传递者执行上述规定及本法相关规定。
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影响力人士,在传递广告产品时,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需履行其他义务。
具体包括:核实广告商的可靠性;检查与广告产品、商品、服务相关的材料;未使用或不了解产品、商品、服务时,不得介绍该产品、商品、服务;在广告活动前后通知广告事宜。
此前,文化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德荣在报告接受、解释、修改法案时表示,有意见建议严格规定广告产品传递者,即有影响力人士,应仅限于与产品相关的专业人士才能传递广告产品。
关于此内容,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名人、有影响力人士参与广告活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商业活动,有助于促进生产、经营、经济发展,鼓励创新创造。
法案已补充规定广告产品传递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以更严格管理。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保留不对名人、有影响力人士广告进行限制的规定。
同时,有意见要求明确有影响力人士在传递广告产品时需核实广告商可靠性的规定的可行性。
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补充明确广告产品传递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必要的,以纠正一些名人、有影响力人士存在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广告的行为。
其中,“核实广告商的可靠性”义务旨在增强广告产品传递者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保留法案中的规定。
阮德荣还表示,有意见建议补充关于有影响力人士传递广告产品时通知时间和形式的规定。关于此内容,国会常务委员会建议接受并按法案修改。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