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总局决定部分接受当事人在富安一起奇怪的离婚财产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的申诉后,《青年在线》联系了执行机构了解案件进展。
具体来说,阮氏清河女士(居住在富安省绥和市)关于被绥和市民事执行分局执行员强制离开阮惠85号土地以交给林明正先生(前夫)的申诉,已被民事执行总局接受为有根据的申诉。
此前,河女士连续向绥和市民事执行分局和富安省民事执行局申诉此事,但均因认为无根据而被驳回。
根据民事执行总局的评估,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时,阮惠85号土地已登记在林青江先生名下(由正先生此前转让),因此执行员没有依据强制河女士将土地交给正先生。
关于此案,绥和市民事执行分局表示已向富安省民事执行局和民事执行总局报告了整个案件,以便审查和请示指导。
据该分局称,执行员有责任根据宣判的内容执行判决。具体来说,判决宣布“林明正先生有权拥有阮惠85号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
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实际上,已发给林青江先生关于该土地的房产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得到国家承认。
在执行判决前,分局已向富安省人民法院发出公文,要求解释关于上述财产权的判决,但未收到回复。
正是因为判决与实际情况不符,给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困难。
“在第一次上诉判决后,正先生已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但第二次上诉判决未考虑这一后果,导致无法执行。”——绥和市民事执行分局领导说。
该分局领导还表示,阮惠85号土地目前正被该机构采取阻止和暂停交易的措施。
因此,为确保各方公平,有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考虑撤销第二次上诉判决,以便重新审理。
其中,法院应宣布撤销已发给林青江先生的阮惠85号土地的房产证。接着,需要提出将该财产分配给阮氏清河女士和林明正先生的方案。只有这样,判决才能得到执行。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