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做出决定,对水产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据此,对居住在广南省山区县Tam Quang乡的L.Đ.V.(37岁,QNa-90144-TS号船的船主兼船长)进行行政处罚。
V.先生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长度最大为24米及以上的渔船上的航行监控设备维持信息传输。
根据政府第38号法令第20条第1款c点的规定,对水产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V.先生被处以4亿越南盾的罚款,附加处罚形式为吊销一级渔船船长证书9个月。
根据决定,如果V.先生不自愿执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且每延迟缴纳罚款一天,违规个人需缴纳未缴纳罚款总额的0.05%作为额外罚款。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