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项法案中,现行刑法中8/18(44.4%)的死刑罪名被提议废除死刑,并以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仍确保将犯罪者隔离于社会生活之外)代替。
这些罪名包括旨在推翻人民政权的活动;间谍罪;破坏越南物质技术基础罪;生产、销售假药、预防疾病假药罪;非法运输毒品罪;贪污财产罪;受贿罪;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罪。
与《青年报》交流时,海阳省代表阮氏越娥认为,废除某些罪名的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宽容,而是根据法律背景、人权认识和当前打击犯罪的实践进行的适当调整。
她完全同意废除贪污财产罪和受贿罪的死刑,因为这是合理的调整步骤。这些罪行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涉及干部、公务员,如果犯罪者知道自己将被判处死刑,他们会想尽办法转移、销毁、隐藏犯罪财产。废除死刑为鼓励犯罪者合作调查、补救后果、归还贪污财产创造了条件。
在实际审判中,这些罪名的死刑判决数量并不多,许多案件最终得到减刑。废除死刑符合世界的一般趋势,并且如果伴随彻底追回财产的机制,不会影响打击腐败的效果。
然而,阮氏越娥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继续保留生产、销售假药、预防疾病假药罪的死刑。因为生产假货,特别是与药品相关的假货,被视为社会的顽疾。这种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威胁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削弱人民对市场控制和公正制度的信心。
阮氏越娥还建议继续审查所有仍适用死刑的罪名,与国际法律趋势、实际审判和预防能力对照,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朝着长期目标是在刑法体系中废除死刑。
太平省代表陈庆秋也表示同意减少某些罪名的死刑,以符合国际的一般趋势。然而,对于生产、销售假药、预防疾病假药罪和非法运输毒品罪,陈庆秋代表建议应研究保留死刑以确保威慑和预防犯罪。
她举例说,最近职能部门发现并逮捕了许多与生产、销售假药、功能食品假货有关的案件,其性质和规模比以前大得多。这不仅是一个引起公愤的问题,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恐慌心理。这对职能部门提出了更严厉的措施来阻止的要求,从而在越南执法工作中建立人民群众的信任。
并且建议需要考虑废除生产、销售假药、预防疾病假药罪的死刑,同时在做出最终决定前进行全面评估。
关于这一点,国防、安全和外交委员会副主任阮明德中将表示,从国际基础来看,越南正在扩大对外关系,与各国签署了许多双边和多边条约。许多国家要求越南考虑在刑法中减少死刑。据他介绍,目前世界上有104个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只有28个国家保留,其中包括美国,但美国大约3/4的州不再适用这种刑罚。
阮明德中将还指出,国际诉讼实践中的一个重大困难是引渡罪犯。当属于这8种罪名的犯罪者逃往国外时,如果所在国不适用死刑,越南很难要求引渡。甚至有国家根据双重犯罪原则拒绝引渡不适用死刑的罪名。也就是说,如果该国刑法中该罪名不适用死刑,将拒绝引渡。这在处理腐败、毒品等犯罪时造成了很大困难。
因此,阮明德中将强调,为了有效、彻底处理这些犯罪,需要与世界形势相适应地进行计算。
具体分析贪污财产罪、受贿罪,阮明德中将表示,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中,已经提出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但后来未被国会通过,之后的修正案也未被通过。他指出,这些罪名的犯罪者是有职务、干部、公务员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的人。目前也已经有很多规定来预防这些对象。那么,为什么他们仍然犯贪污、受贿罪?显然,在法律、公务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阮明德中将认为,要根本解决问题,必须找出原因,对症下药。最终目标必须是追回财产,这才是重要的问题。同时,如何不让贪污犯罪发生。
他建议起草委员会继续汇总所有预防斗争任务中的实践经验,指出一系列仍存在漏洞的罪名,以解决排除原因的问题。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预防疾病假药罪,阮明德中将强调,历史至今,尚未有任何人因这一罪名被判处死刑。因为他们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达到与死刑相对应的程度极其困难,实际上也没有发生。据阮明德中将介绍,当一个人使用各种化学品、前体或其他化学物质制造药品、食品,导致使用者在特定时间内死亡时,将以杀人罪论处。因此,他认为废除这一罪名的死刑是合理的。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