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不为有违规行为的高级干部举行国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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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与旅游部正在起草修订草案,对关于组织干部、公务员、职员葬礼的第105/2012号法令进行若干补充。据此,葬礼组织有四种形式:国葬;国家级别葬礼;高级别葬礼;干部、公务员、职员葬礼。

担任或曾担任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国会主席等职务之一的干部去世时,将举行国葬。

草案的新点是补充规定,对于担任上述四个职务之一的人去世,如果已被有权机关免职、停职、提前退休、因违规或过失退休,则葬礼将按高级别形式举行,而非国葬。

对于为党、国家和人民的革命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和功绩,在国内和国际上有威望的高级干部,举行国葬将根据政治局的决议执行。

提议不为有违规行为的高级干部举行国葬

担任或曾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干部去世时,将举行国家级别葬礼: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副总理;国会副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武装力量大将;武装力量上将是1945年8月起义前的革命活动干部。

起草机关提议补充规定,对于担任上述职务之一的人去世,如果已被有权机关免职、停职、提前退休、因违规或过失退休,则葬礼将按高级别形式举行。对于被免职的干部,葬礼将按普通干部、公务员、职员的形式举行。

现任或曾任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除举行国葬和国家级别葬礼的职务外);1945年1月1日前参加革命活动的干部(革命老前辈)或在抗美时期(1954-1975年)一直在南方活动的干部,被授予独立勋章一等以上;社会、文化、科学活动杰出人士(被授予胡志明奖-个人奖)并被授予独立勋章一等以上;社会、文化、科学活动杰出人士是人民武装力量英雄、劳动英雄,正在工作或已退休,去世时将按高级别形式举行葬礼。如果这些人被降职或免职,葬礼将按普通干部、公务员、职员的形式举行。

新草案补充规定,对于去世的人是中央委员会委员(除举行国葬和国家级别葬礼的职务外),已被有权机关免职、停职、提前退休、因违规或过失退休,则葬礼将按普通干部、公务员、职员的形式举行。

根据现行规定,国葬的举行时间为两天。在此期间,全国各机关、办公室和越南在国外代表机构降半旗,悬挂丧带,不组织公共娱乐活动。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VN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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