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专职国会代表干部管理工作的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强调,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工作的专职代表都是干部、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干部、公务员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现状显示,有些专职代表申请去教书、兼任教师、参与政治社会组织的活动,甚至同时担任多个职位而任命程序不明确。“有些代表担任3-4个职位,但没人知道他们是什么时候被任命的。有人是企业董事会成员、组织成员,甚至是这个协会、那个协会的主席。这些事情发生在他们是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干部身上”,定先生说。
基于此,国会副主席提议必须规定严禁专职代表兼任无关职位,以便他们集中精力完成立法和监督任务。如果想做其他工作“就必须离开这个位置,因为专职代表不能分散任务”。
然而,定先生也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如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或政治社会组织有提议时,派遣人员必须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如果代表有愿望去学习、参与其他组织或在国会外兼任职位,都必须有档案、申请并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他提议代表工作委员会常设机构尽快制定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避免“放松对代表职位的管理”的情况。
同意上述观点,文化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德维认为需要明确专职代表属于干部、公务员法规定的干部群体,因此必须完全遵守相应的规定。
维先生指出,有些代表以“是民选代表”为由,逃避在国会专门机构中的行政责任,如不遵守工作分配、无故缺席等。“非专职代表按照民选机制活动,而在国会专门机构工作的专职代表则必须正确执行干部、公务员法”,他说。
专职代表必须充分参加各次会议
国会常务委员会随后通过了决议,其中具体规定了专职代表的权限、义务和管理机制。据此,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批准任命、免职、罢免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的副主席和委员中的专职代表。
国会有权决定暂停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副主任、国会办公厅副主任的工作。同时,民族委员会主席、各委员会主任有权暂停其管理范围内的专职委员的工作。
此外,专职代表每年必须提交完整的文件,如:干部履历补充表、干部评价分类表、居住和工作地党委的意见、财产收入申报表、新证书(如有)。
专职代表必须充分参加国会的各次会议、会议;积极讨论和表决属于自己任务和权限的问题;参与民族委员会、委员会和自己所在的国会代表团的各项活动。同时,他们有权参加执行代表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议会的会议;可以发言、参与关于国家管理和人民生活的意见;并可以应邀参加根据地方领导职位召开的会议、培训班。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