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长阮辉进于5月20日上午向国会提交的《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案的提案中被提出。
阮辉进表示,修改该法的目的是完善法律基础,符合刑事诉讼机关的名称、权限和任务,根据已批准的机构精简方案,同时及时解决紧迫问题。
草案有多项内容修改补充了与安排、精简有权进行刑事诉讼的机关及相关机构的组织架构有关的条款。
据此,根据公安部的建议,草案补充规定中级以上调查员(省级公安机关的调查员),是乡镇公安的负责人或副负责人。
这些调查员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指派,有权立案调查发生在乡镇辖区内的轻微、严重犯罪案件,最高可判处7年徒刑。
这是为了在不组织县级公安机关的情况下满足实际需求。
同时,草案修改了与人民检察系统、人民法院从四级到三级的诉讼权限相关的一些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一些调查活动时,修改了海关、林业、渔业检查的名称和机构。修改了关于不组织县级公安机关临时拘留所、刑事执行机关等的相关规定。
阮辉进还表示,草案规定地区法院有权初审最高可判处20年徒刑的刑事案件,除了一些严重、复杂的案件属于省级检察院、法院的起诉、审判权限外。
补充省级检察院院长对地区法院已生效判决的刑事再审、再审的抗诉权限,以及省级法院院长对地区法院已生效判决的再审抗诉权限。
对于军事检察院、法院的起诉、审判权限保持不变。
此外,草案补充了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的调查、起诉程序。
修改了执行死刑的程序,补充了考虑减刑决定的时间限制和法院在有根据的情况下决定暂缓执行死刑两年的期限。
同时修改了鉴定期限,以适应《司法鉴定法》及其他相关问题。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