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接受、解释、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草案提出了意见。
最高法院副院长阮文进明确指出,关于在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专门法院的意见是实践中的迫切要求和有权机关的指导方针。
然而,由于这对越南来说是一个非常大且新的问题,因此需要继续研究、参考、学习国际经验。
因此,最高法院已按照方向接受,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中有专门法院,并交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解散及规定专门法院的领土管辖权。
国会规定专门法院的任务、权限、组织结构;诉讼程序;诉讼中的语言、文字。
在专门法院适用法律,法官审判以及与专门法院组织和活动相关的内容。
最高法院常务法律与司法委员会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新的、困难的、没有先例的问题。
为了及时将政治局指导意见制度化,常务委员会基本同意提议仅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关于该法院的导向性内容,具体内容将由最高法院继续研究,后提交国会规定。
国会主席陈青敏在讨论中指出,需要明确人民法院区域管辖权的规定。
特别是,过渡规定以确保任务、权限、档案交接过程顺利进行,不影响组织、个人的权益。
他强调,需要关注当前各地法官队伍的培训,法院干部要有心、有才、有德,满足当前审判工作的要求,赢得人民、企业的信任。
他补充说,过去实施关于革新建设、执行法律的第66号决议,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人们也非常关注司法、内政领域”。
“现在有罪必须严明处理,但也要通情达理,为当前的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陈青敏强调,并指出特别是接下来,法院的组织、机构安排,资产安排问题极为重要。
他重申,昨天总书记发表了一篇关于节约、反对浪费的文章。媒体报道了许多关于国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一阶段已经实施的行政单位安排的主张,许多办公楼闲置,未出售,未投入使用。
“我非常担心,接下来不仅法院,还有其他机构的安排。如果没有主动计划立即使用许多浪费的办公楼,新的地方不够,而旧的地方用不完。这是一个必须非常谨慎考虑的问题”,陈青敏指出。
随后解释,最高法院院长黎明智表示,关于在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专门法院是一个新的、非常大的问题,没有经验,有许多问题,活动非常特殊、狭窄,因此不能修改其他法律。因此,他建议需要尽快制定关于这一内容的单独法律。
黎明智提到的另一个内容是在国际金融中心的专门法院建立审判语言标准;我们的法官是任命还是雇佣?
他强调,《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了在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专门法院的组织范围,但具体内容将交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这次修改法律中,黎明智强调必须确保政治局已经通过的原则,即三级法院组织模式(最高法院、省级和区域),取消中间级别,加强对下级的分配、授权。
正因为如此,在这一阶段,黎明智强调行业“有两大强烈变动”。具体来说,第一,设立区域法院。
以前有693个县级法院,现在只有355个区域法院,即只有近一半,但区域法院的任务、功能、工作性质非常大。
他说,接下来最高法院必须加强资源和人力,确保区域法院执行新的功能任务。因为数量、工作性质大,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商业贸易案件。
第二,据黎明智说,将同步实施各种措施,确保资源、人力到区域法院工作。其中,接下来高级法官到区域法院工作也是正常的,不像以前只有初级法官...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