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接受、解释、修改广告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意见。
加强对名人的广告规定
在报告中,文化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德荣表示,对于建议补充广告传播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现行法律及修正案中的条款已经具体规定了广告活动中各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对某一产品进行广告,有许多主体参与,每个主体在参与广告活动时都有责任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有违规行为时,根据违规的性质和程度,将承担相应的处理形式。因此,建议保持修正案的规定。
阮德荣补充说,目前市场经济中名人参与广告活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商业活动。
有助于促进生产、经营,经济发展,鼓励广告活动中的创新。
食品安全法也具体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的广告活动。
因此,修正案建议保持不限制对有影响力人士的广告规定。
阮德荣还提出,补充关于广告产品传播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明确规定是必要的,以纠正一些名人、有影响力人士进行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广告的行为。
其中,“核实广告者的可信度”的义务旨在增强广告产品传播者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建议保持修正案的规定。
国会议员穿品牌标志的衣服上会场不算广告
在讨论中,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阮清海提出,在讨论会议规则时,有代表建议补充会场禁止的行为。
如禁止穿有企业标志的服装、商业口号或个人标志容易引起代表利益误解的...
阮清海表示对这一意见非常纠结,并提出这一内容是否属于广告活动?
她引用了修正案的规定,广告是指使用人、媒介向广告接收者介绍产品、商品、服务、生产、经营产品、商品、服务的组织、个人的行为。
“那么,国会议员在会场发言时穿有标志的服装,是否算作向正在观看的选民传递广告?”
“这不仅是在会议期间,还包括与选民接触时穿什么样的服装,是否可以用于为任何企业做广告相关的问题?”阮清海提出。
同时,希望澄清这一内容是否有广告,是否有盈利,因为这些都是有影响力的人。
随后,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阮文雄进一步解释说,国会议员穿有品牌标志的衣服,如他穿有标志的衣服说广告是不对的。
阮文雄说,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不是广告。因为只有当有关于某一品牌的协议、合同,并且该人想做,获得物质利益时,才成为广告。
“当且仅当有商业要素,通过合同传播时才是广告活动。需要这样回答,让议员放心在会场穿衣服。”阮文雄补充说。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