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Bùi Xuân Cường刚刚签署了第72号决定,颁布了关于土地财务义务(税费、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等)的档案周转程序。
该决定自6月18日起生效。
根据该决定,有三种情况需要应用土地财务义务档案周转,包括:
首先,土地使用者在2024年土地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价格表中,必须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目的转换费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周转程序如下:自收到有权机关的土地交付、租赁决定或土地使用目的转换决定之日起,土地管理机构或有土地登记职能的组织有责任将土地地块的地政信息转交给税务机关。
根据地政信息转交单,在收到完整档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必须确定应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减免的土地使用费金额,发布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土地使用费减免决定(如有)并发送给土地使用者或转交地政信息的机关。
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同时发送给同级国家金库。
如果档案不完整,税务机关必须通知转交地政信息的机关、区县人民委员会补充档案。收到补充的完整档案后,税务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周转程序。
土地使用者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向国家预算缴纳土地使用费。
对于有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交付、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赁,在收取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后,国家预算收入机关按照规定将预算收入信息转交给税务机关。
其次,土地使用者在2024年土地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土地价格中,必须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目的转换费的情况。
规定规定有权机关发布具体土地价格决定的期限为190至250个工作日。
自收到具体土地价格决定和土地管理机构关于确定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点的文件(如有补充支付)之日起,土地管理机构或有土地登记职能的组织有责任将地政信息转交单转交给税务机关。
在7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必须确定应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并执行相关周转手续。
第三,在国家交付有土地使用费的土地、租赁土地且项目执行者自愿为执行赔偿、支持、重新安置任务的单位、组织预先支付赔偿、支持、重新安置费用的情况下,周转档案以扣除赔偿、支持、重新安置费用。
规定规定确定土地财务义务的周转期限为37个工作日。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