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T女士(胡志明市的一名教师)被职能部门暂缓出境,理由是她是一家欠税6400万越南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直到4月25日,T女士才被第十二区税务局所属的Cẩm Lệ - Hòa Vang税务队取消暂缓出境通知,因为她实际上并不是欠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近期,《青年在线》报道了多起“突然成为董事”的逃税公司案例,与T女士类似。
错误阻止出境,是否需要赔偿?
许多人认为,当公务员的错误行为给民众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并且实际损害与造成损害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职能部门应负有赔偿责任。
这在许多情况下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暂缓出境以强制缴纳欠税的情况下则不然。
根据2017年《国家赔偿责任法》第17条:在强制执行关于税务管理的行政决定(按照规定暂缓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出境)违法的情况下,不属于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赔偿范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种阻止出境的行为仅在2019年《税务管理法》和2019年《越南公民出入境法》中有所规定,即在2017年《国家赔偿责任法》之后。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像T女士这样被错误阻止出境的人不能要求发出错误阻止出境通知的税务部门赔偿自己的损失。
税务部门应如何处理才合适?
然而,如果有诚意改正错误,该税务部门仍然可以运用法律自愿补偿给个人造成的部分损失。
例如,错误的税务部门可以向被“冤枉”阻止出境的人道歉(直接或通过信件)。此外,该税务部门还可以支付个人因出行、住宿(如果有)、打印材料、发送投诉信等产生的费用。
还需要注意一些相关规定,以避免其他人像T女士一样突然被阻止出境。
即税务部门有责任同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和纳税人发送关于暂缓出境的通知,以便他们在出境前完成纳税义务。
该通知也将在税务部门的网站上公开发布,以便人们可以轻松查阅并主动应对。
从T女士的不幸事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现行的《国家赔偿责任法》需要修改,补充那些不再符合实际和其他法律的内容。
例如,需要补充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赔偿责任范围。其中包括暂缓出境以强制执行关于税务管理的行政决定违法的情况。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