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在场的代表一致同意,国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地方政府组织法》。根据新法律,行政单位被组织成两级:省、中央直辖市(省级)和乡、坊、特区(乡级)。
其中,乡是农村的行政单位;坊是城市的行政单位;特区是在一些具有重要位置的海岛上设立的行政单位,符合地理、自然条件、居民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保国防和安全。
行政-经济特区是具有战略地位的地区,按照特殊模式组织,应用优越的机制和政策,旨在吸引投资,提高竞争力,促进地方、区域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经济特区的设立由国会决定。
行政单位的分类是制定发展政策、建立组织架构、为地方干部和公务员制定适合的制度和政策的基础。各单位根据人口规模、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城市和海岛特点等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政府的解释报告,讨论过程中有意见建议考虑保留省辖市模式,其性质与特区相近。然而,中央第11次会议的第60号决议和政治局、书记处的结论已经明确,两级地方政府模式是一贯的主张,需要在法律中制度化。因此,法案没有规定如省辖市、省辖镇这样的中间行政模式,这些在旧法律中是县级行政单位。
目前全国有84个省辖市,53个镇和2个中央直辖市辖市:守德(胡志明市)和水原(海防)。
一些意见还建议扩大特区的概念,不仅限于海岛,还可以应用于一些具有特殊地位的内陆地区。接受意见后,政府已经修改法案,增加特区政府自主权和责任,为处理突发事件创造条件,有助于保护国家在海岛的主权。同时,特区政府被期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海洋潜力,融入国际经济,吸引居民来生活和工作,促进海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还规定,省级有责任更加强力地分权和授权给特区政府。根据发展要求和国防、安全保证,各省可以建议政府提交国会审议,决定适用于每个特区的特殊机制。
修订后的《地方政府组织法》自2025年6月16日起生效。
(编译:Ivy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