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为什么不保留像Thủ Đức、Thủy Nguyên...这样的城市

mika
By mika
11 Min Read

解释为什么不保留像Thủ Đức、Thủy Nguyên...这样的城市

今天下午6月13日,国会将在会场第二次讨论关于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一些条款的国会决议草案。这一内容将进行直播,以便全国选民和人民观看。

确保同一省级行政单位内小城镇居民的发言权和权益

在讨论前,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一些条款的草案委员会(草案委员会)已经向国会代表提交了报告,解释了人民、各部门、各级和国会代表的意见。

根据政府的报告,截至6月5日,已有超过2.8亿条关于决议草案所有内容和条款的意见来自机关、组织和个人。

政府已经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汇总了人民的意见,总计约3400页报告和附录。

关于行政单位的组织(2013年宪法第110条),草案委员会表示有意见认为需要在省、直辖市下多样化行政单位的类型。

因此,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城市(守德、水源)、县城,并确定这些也是基本的行政单位,而不必划分为直属的坊,以确保管理要求、城市发展和合理配置资源。

草案委员会解释这一内容时认为,具体确定省、直辖市下的行政单位将由国会在法律中规定,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

目前,确定乡为农村的行政单位,坊为城市的行政单位,特别区为一些重要海岛上的行政单位,已经紧密遵循党的决议、结论和指示。

草案委员会认为,按照这一模式组织的两级地方政府将更好地满足精简机构、减少中间层级、提高管理效率、节约成本和预算的要求,使政府更接近人民,及时直接解决实际问题,方向是实质、有效、责任明确。

这也是重新安排行政单位的一步,以确保正确性质,明确区分城市和农村,为应用适合每种类型和管理要求的机制和政策奠定基础,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统一组织城市行政单位为坊将有助于统一管理模式,便于规划工作,增强区域联系能力。

此外,按照这一模式组织,草案委员会认为将更好地确保人民的主导权;确保小城镇居民的发言权和权益得到关注,不被同一省级行政单位内的大城市所压制。

明确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法律地位

有意见要求明确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法律地位,这一单位直属中央、省级还是乡级,以及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地方政府组织是否适用宪法第111条的规定?

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一些条款的草案委员会解释说,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设立始于1992年宪法的记载。当时,宪法也没有确定这是否是一种行政单位,以及等同于哪一级行政级别。

继承这一规定,2013年宪法继续规定行政-经济特别单位,方向是赋予国会决定设立和与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相关问题的权力。

尽管政府曾建议国会考虑、颁布关于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法律以及设立一些行政-经济特别单位,但至今尚未有任何此类单位在实际中形成。

这表明在确定领土单位组织模式以及地方政府组织和这类单位的运作方式上具有极其特殊的性质。

因此,在本次提出修改、补充宪法第110条的建议时,草案委员会建议继续保留2013年宪法的规定,仅结构为一个单独的条款,以体现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特殊性质,不同于普通行政单位。

草案委员会认为,宪法不应在没有足够科学和实践基础的情况下,将这一内容规定为具体的标准和指标。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特殊性质,为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地方政府特定组织模式提供明确、有效的法律基础,委员会建议在第111条中增加一个条款(第3款),内容为:“行政-经济特别单位的地方政府由国会在设立该行政-经济特别单位时规定”。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Share This Article
没有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