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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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报告明确指出,这符合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极大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说法,目前还存在侵犯弱势群体民事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但尚未明确由哪个主体负责提起诉讼,或者尚未得到有关机构和组织的真正关注和主动要求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其中之一是法律尚未具体规定保障机构提起诉讼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尚未行使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因此,第十三届大会文件和中央第27号决议、政治局第120号结论已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研究制定这一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提出了多项内容的决议草案。决议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接收、收集、受理违规信息方面的任务、权限和权力;核实、收集文件和证据以证明违规的措施;通知相关主体;建议有权、有责任提起诉讼的机构、组织、个人。

规定相关机构、组织、个人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合作,确保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责任;司法鉴定、评估等组织在收集证据以证明违规和执行保护弱势群体或公共利益任务方面的责任。

规定在机构、组织、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提出请求时支持提起诉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情况。

此外,决议还规定了公益民事诉讼的处理顺序和程序,如公益民事诉讼的审判权;法院在受理公益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责任;公益民事诉讼程序中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特殊点。

该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河内、胡志明市、岘港、芹苴、广宁、得乐等六个省市实施三年,因为这些省市在合并后仍保留原名,便于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试点不会增加干部编制和新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院长阮辉强调,试点结束后将进行总结,评估这一机制的有效性,并提出适当的建议。关于指导观点,阮辉确认制定决议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紧跟党的主张、国会的要求;有选择地吸收国际经验;确保按照政治局要求的路线和时间。

试点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利

与《青年报》交流时,许多国会议员都表示同意有必要颁布这一决议。胡志明市代表杜德显明确指出,在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中已经规定,当弱势群体、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必须负责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这些机关履行职责提起诉讼还不够充分。因此,杜德显表示支持这一主张的精神,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非常主动。

巴地-头顿省代表阮氏燕也强调,决议草案非常必要,以制度化党的主张。

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主动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体制的突破,以满足实际要求,有助于提高保护法律、保护人权、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效率。

同意这一观点,杜德永(原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分院民事法院院长)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有必要有一个国家机关保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而政治社会组织尚未做到或已经产生影响但仍未能保护这些权利和利益。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被执行。

谈到决议的必要性,胡志明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阮氏玉玲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和保护公共利益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

然而,关于责任,机构、组织、个人提起诉讼的角色尚未真正有效。

还存在侵犯弱势群体民事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但尚未明确由哪个主体负责提起诉讼,或者尚未得到有关机构和组织的真正关注和主动要求提起诉讼...

试点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利

然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参与提起诉讼,杜德显代表认为,决议中需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角色、地位和法律地位。

他说,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将有原告、被告和相关权利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将有诉讼参与人的代表。然而,在决议草案中,尚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将以什么身份参与?

“这是一个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参与提起诉讼,但与原告身份相关,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代表。因此,必须非常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参与提起诉讼时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与参与提起诉讼的其他情况混淆”,杜德显表示。

隆安省代表潘氏美容也指出,这里出现的一个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将是原告、代表还是保护权利的人,以及以什么法律身份参与诉讼?

如果是原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也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如果不是原告,将根据什么规定执行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既提起诉讼,又参与辩论,又监督诉讼活动,是否有角色冲突?

例如,如果县级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即将是区域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起诉讼,由另一名检察官分配还是由上级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分配监督?因此,她建议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公益民事诉讼案件中是提起诉讼的人,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与决议中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参与诉讼的其他特殊机制。

杜德永代表提议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中,上级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执行监督诉讼活动的职能。

从长远来看,在这一试点决议实施后,需要朝着确定和建立一个“公益原告”的特殊机制,如一些国家的模式,公诉机关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但不同时监督诉讼。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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