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国会就试点一些特殊机制和政策以促进社会住房发展的决议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其中,许多代表关注的内容之一是规定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点的距离必须至少30公里才能考虑获得住房支持。
根据政府,过去一段时间省级行政单位的重新安排在确定社会住房政策受益范围时产生了不便。在合并之前,许多人在项目所在地没有住房被视为符合条件;但在合并后,他们根据新的行政区划不再符合标准。
因此,政府提议根据重新安排前的行政条件来考虑政策受益者。有住房但工作地点远离居住地的劳动者,如果从未购买或租赁社会住房,也未获得住房支持,将被考虑支持。如果已有住房,从住房到工作地点的距离必须达到30公里以上才符合条件。
然而,代表Dương Tấn Quân(巴地-头顿省巴地医院)认为,硬性规定30公里的距离不合理。在他看来,在城市,20-30公里的路程有时由于交通拥堵需要2小时才能到达。
他提议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考虑,而不是硬性规定距离。此外,应扩大支持条件,包括那些已有住房但多代同住,人均面积低于现行最低标准(27平方米/人)的人。同时,相关部门应补充根据婚姻状况(单身或有家庭)分类的标准,以合理优先。
Quân代表建议政府尽快建立国家住房数据系统,确保透明、互通,便于核实政策享受条件。
同样观点,代表Thái Thị An Chung认为硬性规定30公里不符合干部轮岗的实际。她提议调整方向,计算从现居住地到社会住房项目的距离,确保实施时的可行性。
担心如果限制社会住房利润将难以吸引投资
草案目前规定,工程验收后,如果实际售价低于合同签订价格,投资者必须将差额部分退还给买家。
代表Nguyễn Như So,越南DABACO集团董事长,不同意这一规定。他认为上述规定只保护买家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因为他们必须提前定价,而材料、人工、贷款利息等投入因素经常波动。
他提议允许基于审核的预算文件确定暂定售价,同时仅在超出允许范围时退还差额。“在5%的范围内不追缴。这种做法既透明,又降低风险,激励企业投资社会住房”,他说。
代表Phan Đức Hiếu,经济-财政委员会专职委员,也建议补充价格上限机制以便企业主动。在他看来,与其像现在这样详细审计每个工程,不如只规定价格上限,谁觉得合适就投资,有助于节省时间和社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VNEx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