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6月16日将有修改2013年宪法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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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6月16日将有修改2013年宪法的决议

在讨论会议之前,代表们已经收到了起草委员会关于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28页解释报告(简称起草委员会)。

根据该委员会,有关决议草案的所有内容、条款,已有超过2.8亿条来自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政府已经全面、及时、客观、真实地收集了人民的意见,总计约3400页的报告和附录。委员会也吸收了许多代表在小组讨论和大会第一次讨论中的意见,以进行适当调整。

尽管已经进行了解释,许多代表仍然对关于指定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在省级行政单位调整后形成的下级行政单位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规定感到困惑。

决议草案规定,在2025年实施县级行政单位调整并结束其活动时,将不选举新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同时不选举新省份(包括省、中央直辖市)的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定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总理指定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新省份人民议会常设机构将指定同级人民委员会委员,并指定下级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而下级人民议会常设机构将指定同级人民委员会委员。

特别情况下,允许指定非人民议会代表的人员担任调整后形成的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领导职务。

据河内代表阮俊盛表示,指定人员有助于在实施调整时完善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机构,确保机构运行顺畅,不中断,符合“边跑边排队”的精神。

“允许指定非人民议会代表的人员担任调整后形成的省级、乡级人民议会领导职务,将有助于在调整后实施人事工作,以在从现在到任期结束的时间内履行职责和权限”,阮俊盛表达了观点。

与此同时,同塔代表范文和表示困惑并保留意见,认为应交给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而不是交给省级人民议会常设机构。

据范文和表示,尽管起草委员会解释规定仅在2021-2026任期内临时适用,之后将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实施,但他认为规定不合理。

“在执行职责时,如果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有违规行为被纪律处分或免职,那么是由省级人民议会常设机构免职、罢免还是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这一点我建议需要解释”,范文和提出了假设。

范文和还指出,决议中仅规定指定全级主任,而人民议会副主任未见规定由谁指定。他建议需要明确规定。

许多代表关注的另一个内容是人民议会代表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质询权。此前起草委员会提议不规定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属于人民议会代表质询的对象范围,以适应调整后地方政府国家机构的性质和模式。

然而经过许多代表的意见,委员会吸收并保留了现行的人民议会代表质询权的规定。尽管如此,对于未来的组织模式、法院,代表也有一些困惑。

同塔代表范文和评价起草委员会非常虚心,吸收并保留了人民议会质询院长和检察长的权利。

但他提出问题:“接下来法院、检察院系统将按照省级法院/检察院和区域法院/检察院的模式组织,那么区域法院可以被质询吗?”。

由此需要更明确,因为“难道乡级人民议会又要质询区域法院/检察院?一个区域有多个乡、街道,如果不明确规定,难道每个乡、街道都有权质询区域法院院长、区域检察院检察长?”。

同样关注的问题,义安代表陈日明表示,根据国会正在审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法院系统将按照三级模式组织:最高法院、省级和区域。因此,将没有与乡级地方政府相当的法院级别。

陈日明提出的问题:“乡级人民议会代表以何种机制对院长、检察长行使质询权?哪一级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区域法院院长、区域检察院检察长?”。

就这一问题交流,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认为,宪法仅规定了最一般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文件具体化的基础。

因此,具体问题将在《地方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国会及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中具体规定。黄清松请求国会代表保持这一概括性规定,以便进一步具体化。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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