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第154/2025号法令明确规定了五组公务员、职员和劳动者属于考虑精简编制的对象。
第一组,公务员、职员;乡镇级公务员、职员和劳动者
第一组,公务员、职员;乡镇级公务员和按照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员,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将适用政府规定的公务员制度和政策(简称劳动者):
因机构重组而多余的公务员、职员和劳动者。除享受政府单独规定的政治体系机构重组政策和制度的人员外。
因机构重组而停止担任领导、管理职务或任命、选举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职员,其职务工资或领导职务津贴低于机构重组前的水平,个人自愿精简编制并得到直接管理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除享受政府单独规定的政治体系机构重组政策和制度的人员外)。
因机构重组而停止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职员,个人自愿精简编制并得到直接管理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
因上级机关决定或事业单位为实施自主机制而重新安排人事的多余人员。
因工作岗位结构调整而多余的公务员、职员,但无法安排其他工作或安排其他工作但个人自愿精简编制并得到直接管理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
未达到所担任工作岗位专业、业务标准的公务员、职员,但没有适合的其他工作岗位安排且无法安排再培训以标准化专业、业务的,或个人自愿精简编制并得到直接管理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
在上一年或精简编制年度考核中未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但个人自愿精简编制并得到直接管理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
在上一年或精简编制年度中因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0天的公务员、职员,有社会保险机关按规定确认的。
在上一年或精简编制年度中因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最多天数的公务员、职员,有社会保险机关按规定确认的,个人自愿精简编制并得到直接管理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
第二组,按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员,非专职活动人员
第二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执行政府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专业岗位和工作岗位名单中的专业、业务工作,因上级机关决定或机构重组而多余的人员。
除享受政府单独规定的政治体系机构重组政策和制度的人员外。
第三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辅助、服务工作,因机构重组而多余的人员。
除享受政府单独规定的政治体系机构重组政策和制度的人员外。
第四组,乡镇级非专职活动人员,自实施地方政府两级模型之日起立即停止工作。
第五组,因上级机关决定而多余的村庄、居民区非专职活动人员,自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工作。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