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委员会被罚款近1200亿越南盾:是否符合税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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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委员会被罚款近1200亿越南盾:是否符合税收管理法?

通过案件情节显示,有两个问题与逃税和发票违规罚款有关。

对于从电信站租赁合同中获得的收入,有未申报的企业所得税(TNDN)收入分成(64,206,805越南盾),税款为2,242,068越南盾,这是逃税行为。

对于来自242套公寓30个月的管理费、停车费、燃气费、清洁水费、水处理服务费的收入5,564,720,630越南盾。根据核实结果,这些收入不是公寓管理委员会(简称BQT)代收代付的居民费用,因为单价存在差异。BQT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股份公司模式运营,是直接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因此必须对这些收入开具发票,无论是否已收到款项。

基于上述论点,税务机关对未开具7,260张发票和逃税行为进行了处罚。然而,水、燃气等由农村生活供水企业和越南Gas One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向BQT开具总发票。BQT分配使用量并向每户居民收取费用以支付给供应商,那么管道上的损耗、泄漏应由居民承担。

这导致分配给居民的单价高于服务提供公司的单价也是常理。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将代收代付转变为商品、服务提供。

根据税务机关的多次指导内容,上述超过55亿越南盾的收入来自242套公寓。收取这些款项时,只开具收据而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金额为451,024,456越南盾。

如果不需缴纳超过451百万越南盾的税款,仅因逃税行为罚款2,242,068越南盾,则根据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第200条的规定,尚未构成逃税行为的要素。因此,不能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首先,如上所述,代收代付款项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未开具7,260张发票而违规。

其次,根据2019年第38/QH14号《税收管理法》第136条第2款关于税收管理行政违规处罚原则的规定:“使用非法发票、非法使用发票或使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税款不足、逃税的,不处罚发票违规,而应处罚税收管理违规(逃税、税款不足、延迟缴纳税款)。”

因此,BQT如果有因发票违规导致逃税的行为,则仅处罚逃税,不处罚未开具7,260张发票的行为,不会产生119,788,500,000越南盾的罚款。

仅因逃税行为2,242,068越南盾将被追缴,罚款1.5倍的逃税金额,BQT将有足够的财务能力迅速弥补,而不是因不符合《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而被罚款119,788,500,000越南盾。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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