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杜文战向国会提交了修改、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和《基层民主实施法》若干条款的草案。
草案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作用、组织原则、活动和组织机构,其中确认越南祖国阵线是越南政治体系的一部分。
阵线发挥主导作用,各政治-社会组织与其他成员组织协调,同时发挥每个组织在民主协商、统一行动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政治-社会组织、由党和国家交办任务的协会是越南祖国阵线的直属成员组织,统一组织和活动在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内。
这一规定是根据2013年宪法(经修改、补充后)的第9条、第10条实施的。
草案还规定了越南祖国阵线在省、乡级的组织,不在县级组织,以与行政单位安排和地方政府两级组织同步。
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在接触选民、任命人民辩护员、选举人民陪审员、在主持和与政治-社会组织统一实施监督、社会批评活动中的任务和权限。
为了同步,草案还修改、补充了《工会法》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工会的地位、任务,确认工会“是越南祖国阵线的直属成员组织”。
是“在国家层面代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和国际工会关系中的代表”以具体化2013年宪法(经修改、补充后)的第10条。
与工会组织系统相关的各项规定,以与地方政府两级模式同步。
调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享受100%国家预算工资的工会组织,以实现越南公务员工会活动结束的主张。
草案还规定了缴纳工会费的对象,以适应调整后的工会组织安排、精简,其中享受100%国家预算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再需要缴纳工会费。
工会组织主要在企业和行业工会中,按照工会组织的特点灵活组织。
与缴纳工会费对象和工会财务管理、使用相关的规定,以适应调整后的工会组织安排、精简…
草案修改、补充了《青年法》的若干规定,其中确认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是越南祖国阵线的直属成员组织。
越南祖国阵线与青年团在社会监督、批评活动中的关系,确保与《越南祖国阵线法》修改内容一致。
此外,草案还修改、补充了《基层民主实施法》的若干规定,包括实现结束在乡级使用非专职活动人员的主张的各项规定。
与地方政府两级组织和内务部在不再有劳动、荣军和社会部时接收关于在用工组织中实施民主的管理任务的责任相关的各项规定…
文化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德荣在审查这一内容时明确指出,委员会基本同意修改、补充四项法律的草案,但建议起草机构注意若干内容。
其中,继续明确越南祖国阵线各成员组织的“直属”性质,越南祖国阵线与各直属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但仍确保相对独立性、主动创造性,依法活动和各组织章程符合宪法和中央决议精神。
这一内容将在今天下午的国会分组讨论中讨论。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