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国会代表在小组讨论关于发展社会住房的一些特殊机制和政策试点草案。
代表Nguyễn Thị Lệ(胡志明市)表示,成立国家住房基金是为了调动资源投资社会住房。
然而,草案中关于基金的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明确管理机构或运作模式、收入来源或支出任务。
Lệ女士建议补充关于国家住房基金的具体规定,包括管理机构、运作模式、收入来源和任务。决议需要明确框架,以便政府颁布详细法令。
女代表表示,草案规定国家住房基金是中央和地方设立的非预算国家财政基金。
该基金由国家预算拨款、自愿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投资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的土地基金价值相当的资金、根据住房法规定建设社会住房、出售公共财产住房和其他合法动员来源形成。
Lệ女士认为,如果不明确中央和地方住房基金的来源,可能会导致重叠,难以实施。她表示,成立两个基金需要明确各级的功能和任务。
代表表示,一些地方仍维持省/市住房基金,如果成立国家住房基金,仍维持这些住房基金可能会导致功能重复。因此,需要明确规定维持、调整和确保基金资源。
同样,代表表示,草案旨在简化社会住房投资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加快进度。然而,尚未全面评估简化、整合程序后的实施时间,难以评估到2030年完成100万套社会住房的可能性。
关于土地基金,根据Lệ女士的说法,目前规定商业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留出土地建设社会住房的效果不佳。现行罚款不足以威慑,缺乏履行义务和交付土地的时间规定,导致拖延、浪费和影响社会住房供应。
她建议补充规定,作为组织实施的基础,以开发社会住房土地基金,并加强地方住房管理机构的责任。
代表Nguyễn Thị Hồng Hạnh(胡志明市)同意国家住房基金,但对法律地位、收入来源和支出任务表示担忧。
根据Hạnh女士的说法,预算法规定非预算财政基金独立运作,不受预算支持,收入来源和支出任务不与国家预算重叠。
然而,草案规定基金收入来自土地基金价值相当的资金和出售公共财产住房(目前均纳入预算)。Hạnh女士对与预算法的一致性以确定此类基金表示担忧。
同时,代表Trần Hoàng Ngân(胡志明市)认为,到2030年建设100万套社会住房的政策受到广泛关注,但仅完成16%,需要特殊机制。
他建议明确适用对象,包括公务员、职员、工人(购买、租赁、租购)和武装力量。
Ngân先生表示同意社会化国家住房基金,但建议明确该基金是否允许公务员、职员、工人购买住房或仅租赁、租购。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