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如果监察公布计划和提前大肆宣传信息,很难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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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如果监察公布计划和提前大肆宣传信息,很难当场抓获

关于两级监察(政府监察和省级监察)的观点,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范庆芳兰认为,在机构调整的背景下,两级监察将出现“领导多,士兵少”的情况。

这一实际情况对专业监察活动提出了挑战,因为目前区县一级还没有专业力量,主要是联合力量。因此,关于专业检查的规定草案,以及在这一活动中首长的责任,兰女士希望在法律实施时,能够在专业检查方面进行适当的投资,确保符合法律。

兰女士还表示担忧,法律草案目前集中在防止监察权的滥用和消极方面,而对于如何更有效地赋予监察机构权力和力量,尚未有根本解决的方案。

“如果与国外相比,会发现他们的监察权力非常大。当然,权力大可能会导致滥用权力的风险。但在法律建设中,监察被束缚了很多手脚。

我举例说明为什么我们没有更宽松的规定,以便能够进行更多的突击监察,而不是计划监察”——兰代表提出问题。

实际上,计划监察通常在一开始就得到批准和统一,进行监察时必须通知单位准备“这个,那个”。有些单位即使提前通知仍有违规行为,但上述形式的监察导致“限制了很多意外因素”。

“比如假奶粉和假功能食品事件,总理已经要求我们高调出击打击这一现象。但有一个实际情况是,当我们的监察力量到达哪里,商品就被藏起来了,药店都说我们不卖功能食品……当我们有计划并提前大肆宣传信息时,很难当场抓获”——兰女士提出问题。

她表示,现行规定对于突击监察必须遵守很多规定,监察后必须向上级解释。这是“束缚手脚”监察,因此专业监察没有效果。

与此同时,河内代表团代表陈氏二河同意统一“监察”概念,不区分行政监察和专业监察。也因为许多监察活动具有联合性质,很难明确划分,而即将按照统一方向重新安排监察机构系统,有助于克服上述不足。

尽管如此,河女士担忧的是草案只提到避免监察与审计重叠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控制监察与检查之间的重叠,而这是一个普遍问题,特别是在企业管理领域。

“重复的监察、检查不仅增加了合规成本,还对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河女士建议需要补充“检查”规定,以明确性质、主体、法律后果和执行责任。需要补充协调原则,避免检查与监察之间的重叠。

清化代表团代表梅文海则同意“监察发现违法行为迹象”的规定。然而,需要明确监察机构和各级检查委员会的权限和责任,当一个案件有违法行为迹象时,哪个机构先进行,哪个机构后进行,以及不规定工作日。

“这样的规定无形中延长了监察时间。这将影响被监察对象、机构、企业的活动。一次监察,特别是解决申诉、控告的监察,我们检查、核实、结论解决得越快越好,不应拖延”,海先生建议。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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