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国外将服刑人员移交回越南的新提议

越南中文社

关于从国外将服刑人员移交回越南的新提议

5月24日上午,公安部长梁三光在国会前介绍了《关于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法律》草案。

梁三光表示,颁布《关于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法律》的目的是完善关于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法律,使其更加人道、全面、具体、统一、可行和稳定。

同时,促进在移交正在服刑人员方面的国际合作;更好地保障正在服刑人员的人权;为签署和执行关于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国际条约提供法律基础。

该法律草案包括4章45条,其中规定公安部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中央机构。

梁三光部长表示,法律草案规定,如果越南是移交国,越南将承担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费用和经费(除非另有协议)。

如果越南是接收国,越南将承担从接收正在服刑人员时起的所有移交活动费用,除非另有协议。

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费用根据《国家预算法》执行。服刑人员或个人、组织可以自愿支持全部或部分生活、交通和其他费用。

关于审查从国外接收正在服刑人员回越南的权限,梁三光表示,法律草案规定,由被提议移交人员在越南最后常居住地的地区人民法院决定接收。

如果无法确定被提议移交人员在越南的最后常居住地,或者被提议移交人员不在越南常住,则由越南移交正在服刑人员中央机构所在地的地区人民法院决定接收。

根据法律草案,接收、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条件包括:是越南公民(如果从国外接收)或是接收国的公民/无限期居民(如果移交到国外);犯罪行为构成越南和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犯罪;剩余刑期至少一年(特殊情况除外);判决已生效;并且有越南、相关国家和被移交人员(或法定代表,如需要)的同意。

梁三光表示,为了让越南公民在越南服刑,符合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协定,法律草案取消了关于常住地和特殊情况下的最低执行刑期六个月的规定。

这些内容与《司法互助法》相比是新的。此外,法律草案规定,政府将详细规定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特殊情况。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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