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司法部部长阮海宁在国会前介绍了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阮先生表示,在国际融合日益深入的背景下,以及2007年《司法互助法》实施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限制,制定《民事司法互助法》是必要的。
该草案是在继承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具体化了已被有权机关通过的法律政策。
该法规定了越南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民事司法互助请求的原则、权限、程序和程序。调整对象是与民事司法互助活动有关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
据阮先生介绍,草案包括4章36条,其中有许多新内容,如:在接收、转交档案中应用信息技术;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适用外国法律的条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免除领事合法化等。
这些新规定预计将有助于减少行政程序,提高国际合作效率,并为相关组织和个人创造便利条件。
提案强调,颁布该法律将有助于完善与2007年《司法互助法》分离的三部法律相一致的同步法律机制,即:《刑事司法互助法》、《引渡法》和《正在服刑人员移交法》。从而确保司法互助工作的统一性、透明性和效率。
审查该草案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清松表示,委员会同意政府提出的颁布《民事司法互助法》的必要性。
该草案被认为符合党的主张和路线,紧密围绕201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并确保法律体系的合宪性和统一性。
委员会基本同意草案中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然而,一些意见认为,需要更明确规定在破产领域的互助请求——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案件——以避免法律空白。
关于适用外国法律的条件,委员会同意新的规定方向,但指出需要仔细审查,以确保不与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特别是现行《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民事司法互助档案,委员会同意免除领事合法化以减少行政程序,但建议如果国际条约或外国方面有要求,仍需执行。
这既确保了执行效率,又保持了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尊重。
关于执行民事司法互助请求的权限,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交由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请求以促进分权和分权。然而,也指出目前尚无地区民事执行机关,因此规定需要符合实际。
关于允许“公共邮政企业”送达外国文件的提议,委员会建议慎重考虑,因为这种方式已由法律规定相对充分,且过去执行过程中没有大的障碍。
关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委员会高度评价这一主张,并建议需要详细规定,确保在实际执行民事司法互助信息系统时的连接性、互通性和数据安全性。
(编译:Cici 越南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