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一部国际协议法修订草案。草案共6章47条,完善了“国际协议”的定义,其核心法律标准是“不产生、变更或终止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国际法下的权利和义务”。草案同时调整可签署国际协议的主体范围,扩大部分机构权限,并删去不再适应机构精简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的层级。
根据草案,签署权拟扩大至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的管理委员会(如经济区、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部委及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的公立事业单位,边境地区以外的乡、坊人民委员会(按政府规定执行,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以及特区,还包括人民军、人民公安的部分机关单位。与此同时,草案删去对总局级、县级人民委员会、国会常务委员会下属机关等主体的规定。
越南外交部长黎怀忠表示,这部法律只起规定框架的作用,各部委、地方的具体流程和手续交由政府和机构负责人细化规定,以确保灵活和主动。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进认为,草案文件准备认真,具备提交国会审议通过的条件。
审查机构建议补充识别国际协议的标准,依据协议的本质、目的和内容,而非仅凭名称或程序。黎晋进提出,需要明确处理内容混合或谈判中出现具有条约性质内容的合作文件的方式。他还建议由政府具体规定允许公立事业单位、管理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签署的职能、需求、组织能力和资源等条件,并厘清国防部、公安部下属企业合作文件的确定原则。
黎晋进还建议补充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和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权限规定,并与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进行同步审查。对于违规处理,若适用保护干部敢想敢干、创新机制,则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