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已就2013年宪法部分条款修正草案在祖国阵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报告。
关于行政单位组织,常务委员会建议继续保留现行宪法第110条第3款“必须征求地方民众意见”的规定,以确保充分体现民众的主权。
通过汇总一些专家、科学家的意见以及地方的一些意见,常务委员会建议仔细研究保留省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市镇和县城、镇。
此举旨在确保保留并继续发挥多年来形成的城市价值,与历史、传统因素以及城市管理、发展的要求相结合。
关于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机关提出法律、法令草案的权利,常务委员会一致接受意见,调整方向为保留政治社会组织中央机关提出法律、法令草案的权利。
常务委员会还建议继续规定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质询权。
维持人大代表对这些司法职务的质询权不仅具有问责的意义,还确保通过地方民选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机制来控制国家权力的原则。
符合人民议会的性质、地位和监督功能,有助于增强国家机器活动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此外,建议补充对区域人民法院院长、区域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质询对象,以确保人民从中央到地方对这些职务的全面监督权...
关于2013年宪法第9条第2款的修正内容,在草案决议中,常务委员会一致并建议保持政治社会组织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规定。
补充这一规定是合适和必要的,确保为越南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在调整、精简后的位置、关系、活动原则建立宪法基础,根据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决议、结论。
同时,为确保第9条第1款规定的自愿联合性质,第9条第2款补充了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包括政治社会组织的民主协商、协调和行动一致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还建议接受关于将“在越南祖国阵线主持下”改为“由越南祖国阵线主持”的意见。
因此,宪法第9条第2款表述为:“越南工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退伍军人协会是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政治社会组织,是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代表和保护其成员、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
在越南祖国阵线内统一组织和活动;与阵线的其他成员组织一起,由越南祖国阵线主持进行民主协商、协调和行动一致”。
常务委员会一致并建议保持第10条中的“隶属于”一词,明确规定工会是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组织,以符合2013年宪法第9条第2款的修正。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