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进入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第二个工作日,审议《国际协议法(修订)》草案。外交部长黎怀忠受政府总理委托作呈文,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至上将作审查报告。草案共6章47条,比2020年现行法律减少5条,重点完善国际协议签署与执行的法律框架。

政府呈文称,2020年《国际协议法》实施五年多来为签署和执行国际协议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不足:部分有国际合作需求的主体未被完整规定签署权限,程序手续仍较复杂,难以快速处理对外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此外,机构调整、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推进分级分权和数字化转型,也要求继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草案确定三项重点政策:完善国际协议签署主体规定;简化流程手续、加强分级分权;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并加强签署执行工作的资源保障。值得注意的内容是扩大可签署国际协议的主体范围:补充省人民委员会下属管理委员会、部委及省人民委员会下属公立事业单位;调整局级主体规定,补充人民军和人民公安中的机关单位。草案还规定边境地区和特区所属乡、坊人民委员会可作为越方签署方,并允许其他部分乡、坊人民委员会按政府规定签署国际协议,签署权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

草案同时补充以国家、国会、政府名义签署国际协议的规定,进一步厘清各机关组织领导人的签署决定权限。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的常规答复期限为7个工作日;简易程序下缩短至3个工作日,重要复杂情形为5个工作日。简易程序拟适用于因政治、国防、安全、对外、紧急救援、灾后恢复、疫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草案还增加国际协议电子签署规定,并建立国际协议数据库,作为国家国际承诺数据库的组成部分。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基本同意修法必要性,认为草案文件齐全、程序合规,6章47条的结构适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但审查机构建议继续完善部分内容:对扩大签署主体,要求明确公立事业单位、专门机关、管理委员会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在职能、合作需求、执行能力和资源保障方面的标准与条件;对国际协议概念,建议在“不产生、改变或终止越南在国际法下权利义务”标准之外,补充依据协议本质、目的和内容的识别标准。

对简易程序,审查机构认为现行规定仅部分满足实质精简要求,建议明确征求意见文件并增加适用后的监督机制,同时厘清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技术性修改范围,确保不改变协议内容及各方的承诺、权利和义务。审查机构还建议研究补充国会代表团、国会议员和省人民议会对国际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限,并对终止效力、退出或暂停执行的规定区分违约性质和程度及补救可能。委员会请议员重点讨论调整范围与对象、签署主体与权限、新主体的能力和资源、监督机制以及常规与简易程序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