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10月18日上午向国会提交一项决议草案,拟试点对犯罪相关资产实行不经定罪的追缴和处理机制。草案共3章22条,核心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解决民事案件,再由人民法院裁定追缴资产,以弥补国家损失。该机制独立于刑事追诉程序,不适用于商业法人犯罪。

草案限定适用范围为洗钱罪、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腐败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可追缴的资产包括有合理证据显示与犯罪相关、但并非刑事案件物证的财产,以及由犯罪所得经买卖、交易、转换形成的财产及其利息、利润和其他物质利益。草案同时规定,不追缴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除非第三人通过继承、受赠或交易取得,且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产与犯罪相关或用于掩盖、转移资产。

据提交说明,该机制仅适用于若干情形:已立案但立案决定被撤销;一审开庭前侦查或案件被暂停;一审开庭前侦查或案件被终止。适用还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上述终结刑事诉讼的诉讼决定,二是刑事诉讼机关出具文件,建议检察院起诉或请求法院解决不经定罪追缴资产的民事案件,并附合理证据。追缴后的资产依生效判决、裁定上缴国家预算或交由有权国家机关管理。

草案建议决议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限2年,不适用于2027年3月1日零时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中表示,委员会基本赞同草案的调整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案件与资产、适用情形以及法院和检察院的权限,也赞同规定临时紧急措施,以便在刑事案件终结有依据后及时防止资产被转移、流失。

不过,潘志孝提出,应具体规定在临时紧急措施适用不当造成损害时,各阶段由哪个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执行透明、明确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