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正在组织审定一份关于国家秘密电子文件发送、接收、处理、发布和存档的决议草案,适用于行政系统内各机关。草案提出,依法完成数字签名的国家秘密电子文件经政府秘密文件管理系统传送后,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草案拟严禁在互联网、社交网络、公共电子邮件服务和公共数据存储服务上起草、创建、发送、接收、处理、备份或存档国家秘密电子文件,也禁止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或信息系统上操作。草案还禁止违规复制、拍摄、录像、打印、导出、转换格式或将文件带出允许范围,以及泄露、丢失、侵占、买卖、非法销毁文件或非法访问政府秘密文件管理系统。

按草案,“密”和“绝密”级电子文件须通过政府秘密文件管理系统发送、接收和处理,法律规定的有权决定者可以决定不在该系统上操作。政府办公厅是政府、总理及政府办公厅主任权限范围内文件的收发枢纽,各部委办公厅则对应部长权限范围。

草案要求参与管理、运行该系统的干部、公务员、职员和劳动者符合政治标准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按规定作出保守信息秘密的承诺。若发生国家秘密泄露、丢失或严重网络安全事件,发现机关须及时依法处理、补救,并向公安部、政府密码委员会及有权机关报告。

材料还提到,越南总理此前签署第1978号决定,颁布国会、国会各机关、国会办公厅及国会代表团的《国家秘密目录》,明确其中属于“绝密”和“密”级的信息范围。该决定与此次草案分属不同文件,草案仍在司法部审定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