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苏林已签署中央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第296号规定。该规定具体说明了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成员数量。
中央检查委员会的成员数量为23至25人(包括2至3名兼职成员),其中不超过三分之一是中央委员会委员。
中央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的数量由政治局决定。
省、市委员会的检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至13人。
特别是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委员会的检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3至15人(由党委决定)。
主任是常务委员会成员,副主任为3至4人(常务副主任为党委委员)和一些成员。特别是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委员会的检查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5人。
规定还具体说明了中央机关党委、政府党委、国会党委、祖国阵线和中央团体党委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中央军委检查委员会;公安部党委检查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省属乡、街道党委检查委员会,根据规定,成员数量为3至7人(由党委决定),副书记或党委常务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
同时,有1至2名副主任(其中1名副主任为党委委员)。
对于中央机关党委、政府党委、国会党委和祖国阵线、中央团体党委下属的党委检查委员会;省、市机关党委检查委员会;省、市人民委员会党委检查委员会和其他直接上级党委检查委员会,规定指出:成员数量为5至7人,有2至3名兼职成员(由党委决定),其中副书记或党委常务委员会成员担任主任;有1至2名副主任。
专职成员包括常务副主任为党委委员和一些专职成员是党委检查委员会的干部。
对于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机关党委、政府党委、国会党委和祖国阵线、中央团体党委下属的基层党委中;在省、市机关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党委下属的基层党委中;被授予或试点授予一些上级权力的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至5人,包括专职和兼职成员(由党委决定),主任为副书记或党委常务委员会成员,有1名副主任。
兼职成员可以是同级党委委员或负责组织、团体、支部工作的党员。专职成员包括副主任为党委委员和一些成员。
关于省、市属特别区党委检查委员会,规定指出,对于具备成立直接上级党委条件的,执行与省属乡、街道党委检查委员会相同的规定。
对于其他情况,执行与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相同的规定或不设立检查委员会。
规定还专门有一章规定党的纪律执行。其中,明确了对违反纪律党员的处分权限。
其中,书记处、政治局决定对党员,包括书记处、政治局管理的干部的纪律处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包括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违反政治品质、思想、道德、生活方式、党组织生活、党员任务、执行被分配的专业任务的,进行批评、警告。
对于撤职、开除的情况,报告中央委员会审议决定。
中央委员会是最终决定纪律处分的级别;决定对党员,包括中央委员会委员、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的纪律处分。
根据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省、市委员会和中央直属党委的党委委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批评、警告,对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但不是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党员。
根据党章规定,决定对其他情况的纪律处分。
(编译:Jon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