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第212号规定,取代此前关于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的第69号规定,将党组织纪律与党员纪律两项内容合并为一份文件。据越南之声报道,该规定试图解决“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的界限问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明确提出不允许出现“责任归于集体、功绩归于个人”的情况。

河内国家政治学院党建研究所副所长黎文强副教授表示,越共的纪律处理机制经历了明显演变:从分别规范党组织纪律的第07号规定和规范党员纪律的第102号规定,合并为第69号规定,如今再由第212号规定取代第69号,以弥补此前未预见或不够明确之处。按照新规,集体责任适用于民主集中制下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形,主要负责人代表集体签署决定,全体成员共同担责;个人责任则适用于管理者或首长自行决定并签署的情形,签署人须对决定负完全责任。

第212号规定中一项受到关注的内容是:党员若不赞成或与党组织的违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仍须在党员档案中予以明确记载。黎文强对此表示,这实际上是保护敢想、敢说、敢做、敢担责干部的机制。尽管原则上必须服从多数决定,但新规已具体化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写明哪些人属于多数一方、哪些人属于少数一方,这一记载作为客观依据,可为坚持正确立场者澄清并记录其担当;反之,投票通过错误决定的多数一方须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该规定还确立“一个违规行为只受一次纪律处分,同时存在多项违规时适用一种最高处分形式”的原则。黎文强称,这体现了党内规定与国家法律的高度衔接。他以党员纪律的四种形式——谴责、警告、撤职、开除——为例说明,若多项违规累积达到开除程度,将直接适用开除这一最高形式,而不是逐级处理。对于有人推测个人在大错之后会故意再犯小错以规避处理,黎文强称这种想法站不住脚,因为按最高档次处理时,纪律内涵已涵盖其全部违规性质。

在追溯处理历史违规方面,胡志明博物馆原馆长朱德性博士强调负责检查处理工作人员的决定性作用,称这一岗位责任重大,需要“有心”和“有高度”:既处理得严格又合乎人情、保持协调,也要有能力和耐心翻查档案、调阅存档材料并走访跨越数十年的证人,急躁、主观或武断者难以胜任。黎文强则指出,最大困难在于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联通以及违规对象的自觉性,但在“无禁区、无例外、不论何人”的一贯立场下,处理范围已扩展至已退休或已调动工作者。

黎文强称,“安全着陆”思维实际上自越共十二大起已被消除,十三大任期继续收紧,当前十四大任期亦然。此前有人认为退休即“结案”,过往违规可就此了结,但如今“退休即结案”的观念已被完全排除,无论身处何位、是否退休,违规者都须向党和法律承担责任。他将第212号规定称为党和国家机关在反腐败、反消极和反浪费工作中高度决心的体现,以确保一切活动都为了人民、国家和党的最高利益。